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文旅部等17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关于尽快恢复振兴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 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浙文旅产〔2020〕2号)等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促进文化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努力把我县打造成为中国国际乡村度假旅游目的地,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打造中国国际乡村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域旅游首选地、高品质民宿发展引领地。充分发挥名山、湿地、古镇(运河)资源优势,以“原生态养生,国际化休闲”为旅游发展主题,以“一核两翼”为主要空间布局,加快文旅融合发展。2020—2025年,全力引进、推进一批“大好高”文化旅游项目,力争打造1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个国家级考古遗址公园、2个5A级旅游景区(景区城/镇),3个4A级景区(景区城/镇)、景区村庄全覆盖;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加快推动以“洋家乐”为代表的高品质民宿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发展山地游、运河游、科技游、研学游、工业游、定制游和入境游,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和数字文旅先行区建设。
到2022年,全县接待游客量达到25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350亿元;到2025年,全县接待游客量突破3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500亿元。旅游业重点发展区域内旅游产业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50%以上,旅游业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现翻一番。
二、强化旅游发展举措
(一)深化旅游发展体制。调整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成立全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县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协调解决全县旅游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项目推进。建立全域旅游重点工作领导联系制度,健全高效的旅游重点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旅游产业的综合协调,强化旅游重点镇(街道)旅游管理职能,重视旅游经济指标考核和权重。
(二)强化旅游规划引领。围绕“吃住行游购娱、商养学闲情奇”旅游全要素,坚持“多规合一”理念,建立以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莫干山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等“1+N”旅游规划体系,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等各项规划的衔接,引领全县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旅游发展平台。着力打造全域旅游发展平台。深化完善山上山下联动发展机制,加快升级环莫干山旅游功能区,创建提升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打响莫干山国际休闲度假品牌。完善下渚湖旅游综合开发,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着力引进“大好高”旅游项目,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创新新市古镇建设管理模式,提升新市古镇发展建设平台,打造江南运河明珠。加快产城旅融合发展,推进地理信息小镇、通航智造小镇科技旅游新业态发展。
(四)细化旅游投资和消费导向。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大花园”建设、大运河诗路文化带、旅游项目“双进”等工程,强化规划布局、用地保障、项目审批、基础设施等旅游配套,加快旅游项目落地运行。大胆探索旅游新业态,积极开发旅游商品,规范提升乡村旅游及民宿产业,破解农文旅融合发展不平衡的难题,推进“互联网+旅游”,改善旅游消费软环境,培育多元化旅游消费市场,积极促进旅游投资增长,做大做强旅游企业。
三、加大旅游资金支持
(一)支持旅游业重大项目建设
1、鼓励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对实际投资额达到相应额度的旅游项目,且按期竣工验收,经审计确认后,给予一次性一定奖励。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含)的,奖励2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含)的,奖励6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20亿元(含)的,奖励1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0亿元—3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对总投资额30亿以上的特别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二)鼓励旅游品牌培育创建
2、支持旅游重点镇(街道)品牌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风情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市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街道)、文旅产业融合试验区、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且规范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新评定为省5A、4A、3A级景区城(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对评定为省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3、鼓励企业创强创牌。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 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生态旅游区且规范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创建为省级文旅融合IP和文旅金名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且注册在德清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金树叶、金桂级)、银鼎级(银树叶、银桂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绿色饭店、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万元、3万元。对通过复评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鼓励乡村民宿品质发展。对获得国家最佳民宿或五星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主题文化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精品民宿,按照每个房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千元。对新认定的县级精品、优品民宿,按照每个房间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5千元,单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国家民宿服务认证的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5、支持旅游商品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金质奖)、二等奖(银质奖)、三等奖(铜质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金质奖)、二等奖(银质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新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评省特色美食旗舰店、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集聚区的镇(街道)、景区、旅游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鼓励旅游景区(点)提档升级
6、支持旅游公共项目建设。现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和主题乐园,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改造建设,按照批准规划实施的游憩项目、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等基础设施(不含厕所)改造提升项目。城区、旅游集聚区、主要通景公路沿线获批后实施的旅游驿站、游客集散中心、文旅设施阵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竣工投运后,经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3A级、2A级的新(改)建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发展壮大
7、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新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并在我县缴税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成长性较好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含)且成长性较好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照营业额增幅10%、15%、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6万元、7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含)且成长性较好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照营业额增幅10%、15%、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新入库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一年后享受该政策)。
(五)优化旅游宣传营销
8、鼓励拓展旅游市场。对镇(街道)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的,按活动实际使用经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旅游企业通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或参加省级以上政府组织的营销宣传活动,按照实际投入的3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六)大力发展智慧旅游
9、鼓励智慧景区(智慧酒店)建设。对新认定的智慧景区、智慧酒店,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10、支持培养(引进)旅游专业人才。对新取得(引进)高级导游、中级导游、外语导游资质,并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且社保缴纳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金牌导游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同等次奖励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荣获省级、市级、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的先进个人(包括“十佳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旅游星级饭店工作满一年的国际“金钥匙”服务人员,给予2000元/人·年的津贴补助。对被评为白金管家、金牌管家、银牌管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000元、5000元。
四、附则
本《意见》中奖励政策涉及企业的,仅限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旅游行业企业。企业(单位)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及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县级各项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旅游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为期三年。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政策资金由镇(街道)、平台组织申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审核验收,县财政局审查复核,审核后兑现。
来源:德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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