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03-10 13:00:48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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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遂宁市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5号)等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养心文旅名城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遂宁市从事文化广电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在遂宁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遂宁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从事遂宁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等)的企业以及为相关事业、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按照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使用。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

(一)公益文化活动。主要用于全市性文艺展演(展览)和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活动、文化艺术和旅游节会,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对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活动等。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主要用于舞台艺术精品、优秀剧目、美术、文学、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展演和扶持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利用等。

(四)古籍善本保护。主要用于古籍收藏保护单位古籍善本的保护与利用等。

(五)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配置等。

(六)乡村文化振兴和旅游发展。主要用于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七)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主要用于引导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旅游产品提升、特色文化旅游创意项目等开发打造,提升培育扶持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

(八)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主要用于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而实施的宣传营销活动等。

(九)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市场执法监管、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以及规划编制、咨询、评审、评估等。

(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等。

(十一)品牌创建奖补引导。主要用于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及候选县、天府旅游名牌、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基地)、全域旅游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旅游品牌创建的奖补引导(有明确奖补政策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广电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中、省、市财政其它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近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算执行严重滞后、项目实施未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的;

(三)未按规范程序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完整的。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类型进行分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编制经费预算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由项目单位按要求逐级申报,经相关县(市、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初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汇总审核、提交市财政局复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通过相关会议审核后实施。

(一)公益文化活动、古籍善本保护、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文化旅游行业管理、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会商。

(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乡村文化振兴和旅游发展、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等;还需提交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项目针对材料。其中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项目针对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和相关批准立项文件;申请借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申请奖励补助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相关政策性文件。项目申报时均需提供相关原件和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三)品牌创建奖补引导,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按照事后奖补、一事一报原则,由项目实施或创建单位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政府专项奖补。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应根据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对接“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总体要求。绩效指标应聚焦核心、细化量化,绩效结果应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补助扶持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决算。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开展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与资金分配相关的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情况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项目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不少于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遂宁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遂财教〔2017〕62号)《遂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遂财行〔2017〕11号)同时废止。

来源: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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