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年)<征求意见稿>

2023-01-09 13:00:33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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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绍兴市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文化产业政策配套体系,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着力打造越乡文化新高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一)推动集聚区做大做强

对文化产业集聚区,自认定年度起,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前三年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达到30%、45%、60%以上,文化产业营业额在认定年度达到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0%,每年分别奖励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若一次性申请三年奖励,申请前三年的文化产业营业额实现翻番,申请前一年的文化产业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且申请前一年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达到60%以上。集聚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以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为基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数字文化产业园区,自认定年度起,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前三年用于发展数字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达到30%、40%、50%以上,数字文化产业营业额在认定年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每年实现增长的,每年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二)集聚区入驻文化企业房租补贴

文化企业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给予每一年实际房租的60%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认定期已达三年的文化产业集聚区,三年后新入驻的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文化企业,且后两年每年营业额增长20%以上的,给予每一年实际房租的50%补助,三年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集聚区做强品牌优势

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数字)文化产业重点(示范)园区(基地)和绍兴市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在已给奖励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对创建成为省文化创意街区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两年对绍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进行复评。

(四)支持集聚区培育优质文化企业

集聚区每培育一家在境内上市(含境内A股买壳迁址)的文化企业、在香港或美国上市的文化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文化企业以及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15万元、5万元及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挂牌文化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差额奖励。

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五)鼓励文化企业小升规

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且当年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快速增长,按同比增长50%及以上和30%及以上两档,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六)鼓励文化企业上市

参照《嵊州市金融支持稳进提质若干政策》相关条款执行,由金融办负责兑现。

(七)支持文化企业加速发展

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八)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

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数字)文化产业重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逐级认定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省“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等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绍兴市文化龙头企业、绍兴市创新型文化企业、绍兴市成长型文化企业等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绍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传承(保护)基地称号的所有获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九)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产业项目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已核准或备案,且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若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并经审计通过,则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鼓励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经营文创业态

经申报认定,在重点打造建设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新开设经营文化创意、演艺、实体书店、艺术品交易、非遗制作展示交易等文创业态,一次性给予装修费用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开业后连续三年内,若每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给予每年房租80%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在重点打造建设的历史文化特色街区内,以较大体量整体打造文创为主导的业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经营文创业态面积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装修费用3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开业后连续三年内,给予每年房租80%的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该范围内的单个业态不再享受本条政策。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房屋租金,若高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房租评估值的,最高按评估值的120%核定。街区运营主体不明确的不予补助。

四、支持重点门类产业发展

(十一)支持新成立重点门类文化企业

对新成立的文化影视、创意设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给予五年周期的奖励,前三年内,每年按当年营业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后两年内,每年按当年营业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剥离创意设计部分参与市场化竞争,鼓励把优势传统产业中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专项从事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服务设计、品牌设计等领域,对剥离并新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鼓励影视动漫产业发展

对在我市申报的原创影视作品,或其他以绍兴正面题材为主题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上映,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首次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的原创电视剧、原创动画片、原创纪录片,或其他以绍兴正面题材为主题的原创电视剧、原创动画片、原创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级频道、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的原创广播剧或其他以嵊州正面题材为主题的原创广播剧,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则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若在其他国家级广播电台、省级人民广播电台播出,则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申报的网络电影、网络剧,或其他以绍兴正面题材为主题的网络电影或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等新媒体渠道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开发的,按照销售实绩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游戏电竞产业发展

对在我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绍兴市范围内举办全国高端电竞赛事等活动,给予赛事总经费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在公园、景区、园区、街区等公共空间融入电竞元素,融合竞赛表演、娱乐购物、休闲旅游、特色美食等开发消费新场景,举办电竞周、电竞峰会、电竞嘉年华等活动,推动电竞文化融入城市生活,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活动组织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鼓励舞台演艺产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的演艺项目,分别给予基金资助额30%、20%的补助。对未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但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商业演出,按照境内5000元每场、境外1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演出单位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从首演开始补贴时长不超过2年;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脱口秀等演出剧目在嵊州进行商业演出,按1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引进单位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书场、小剧场及其他形式的传统戏剧、曲艺演艺场所建设,建成后给予场地建设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于60场、每次演出时间不少于40分钟的,经认定,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十五)鼓励传统文化项目化开发

对利用书法、文学、戏曲、名人和非遗等文化资源进行文创产品、乡村振兴等产业化开发,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经申报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开发费用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鼓励文化会展业发展

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对承办由政府部门组织的文创活动,给予活动组织费8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嵊州市范围内举办文化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拍卖会、创意设计活动、文创集市等各类文创活动,给予活动组织费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文化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单位)牵头或联合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的,给予展位费和布展费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经政府部门认定,文化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全球性国际组织和政府组织的展示交易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和布展费50%的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七)鼓励实体书店创新发展

对以“图书+”新模式融合文化休闲、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等多种业态的新开实体书店、农村文创书屋等,每年给予实际房租4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八)鼓励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及境外国际知名奖项的优秀数字内容作品,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补助。对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以及云演艺、云展览、沉浸式业态、数字技术打造新型消费业态等项目,取得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经申报评审认定,按照项目开发费用50%的比例给予开发单位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绍兴并实际开展经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数字文化企业,经认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补助。

(十九)支持市级创新项目建设

紧扣“文化产业化、产业文化化”要求,实施一批以展现

嵊州文化特色为导向的绍兴市级文化创新项目。对于获得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奖、列入绍兴市级文化创新“揭榜挂帅”计划的,在项目完成后按实际投入额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鼓励培育文化产业专业人才

鼓励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文化产业类培训,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对文化产业相关培训班,给予开班费用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我市机关培训费标准。经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对自费参加各级宣传文化部门或文化产业促进会组织的文化产业类及非遗传承人类培训班的个人,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

(二十一)鼓励民营剧团和戏曲服装产业发展壮大

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当年度演出(应税)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民营剧团,按照当年度演出(应税)收入进行排名奖励,第1-5名各奖励10万元,第6-10名各奖励6万元,第11-20名各奖励3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嵊州市级、绍兴市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传承(保护)基地称号的戏曲服装生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鼓励文化人才培育和文化精品创作

加大文化人才培育和文化精品创作的扶持力度,在绍兴市未出台相关新政策前,继续按《关于加快文化人才培育和文化精品创作的实施办法》(嵊市委办发〔2018〕140号)文件执行,相关资金由财政单独保障。

五、附则

(二十三)本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单位和经营主 体,其中文化企业须为独立法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至其他组织 形式的经营者,主营业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8)》范围,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台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惠台政策。

为积极助推乡村振兴,助力打造共同富裕县域样板,第八条“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中的“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绍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传承(保护)基地称号的所有获评单位”奖补事项,若获评单位为村集体的,则给予享受对应档次一次性奖励金额的50%。

(二十四)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企业,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

(二十五)本政策第3条“支持集聚区做强品牌优势”、第8条“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奖励资金由绍兴市财政负责支付。本政策第21条“鼓励民营剧团和戏曲服装产业发展壮大”由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审核兑现,资金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支。

(二十六)本政策与绍兴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条款有差异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绍兴市和我市多个扶持政策或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受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十七)本政策第8条“鼓励创建示范文化企业”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余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来源:中共嵊州市委宣传部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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