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文化市场新业态发展的意见

2022-12-05 14:00:07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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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文化市场出现了许多新的表演形式和娱乐方式,一大批新业态拉动了文旅消费,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新业态也存在法律约束缺失,野蛮生长,任性发展等问题。为加强对我省文化市场新业态的扶持和管理,按照“培育壮大主体、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增主体、保就业、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新业态纳入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引导经营单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规范发展路径,增加市场主体规模,提高发展质量。

2.积极落实省政府《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文化市场新业态企业,纳入小额贷款支持范围。

3.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和中国银联《关于开展“百城百区”文化和旅游消费助企惠民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对消费示范(试点)城市、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市场新业态小微企业组织返还银联二维码交易手续费,并推动更多企业商户纳入支持范围,推动银联与消费城市在特惠商户折扣、消费促进活动、移动支付便利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4.提倡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社会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将文化市场新业态企业纳入其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激发内生动力。

5.鼓励文化市场新业态与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消费提质增速,加大旅游演艺项目及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创意文旅产品研发力度,推动线上消费、定制消费、智能消费等新消费方式发展,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

6.倡导开展连锁、加盟等经营模式,加强品牌建设,做大做强市场主体,扩大市场竞争优势和生存能力,进一步规范统一行业标准,引领其他文化市场新业态发展。

7.支持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5G通讯、可穿戴设备等元宇宙新技术在文化市场新业态中的运用,通过数字化创作、再生产制作、混合型经营、融合式发展等方法,向消费者提供多领域、多类型的文化产品。

8.加大文化市场新业态人才培养和支持力度,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打造人才方阵,为文化市场发展积蓄人力资源。

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9.在餐厅、饭店、宾馆、酒吧、咖啡厅等场所进行的文艺表演,如音乐主题餐厅、音乐啤酒屋、演艺烤吧、音乐酒吧等,应严格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演出活动按照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规定,由演出经纪机构根据演员地域不同报相应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演出。演出活动期间,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演出活动和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

10.民间游散艺人在地铁站、步行街、地下通道、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区域向路人提供的文艺表演(路演),其表演活动为营业性演出的(收费、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直播打赏等),演员身份、演出内容、演出着装、表演形式等要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得有违法失德演员、三俗内容、衣着暴露、方式暴力、模仿国家领导人、利用身体残缺等情况。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执法。非营业性演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交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11.特定环境场馆内进行的沉浸式文艺表演,如沉浸式话剧馆、沉浸式演出场地、小剧场、现场音乐厅(LiveHouse)等,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对音乐节庆类演出活动,要重点对电音类、说唱类节目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演出现场显示屏内容以及互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沉浸式演出活动,要加强演出全流程审核,严禁出现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及渲染血腥暴力等内容。在小剧场演出活动,要重点加强脱口秀、相声以及先锋话剧、实验话剧等语言类节目的内容审核和现场监管。对旅游演艺以及在现场音乐厅(LiveHouse)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要督促相关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确保纳入监管视线。

相关演出活动均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规定,按演员地域不同报相应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批准后方可演出。演出活动期间,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县(市、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12.以营利为目的,在剧院等演出场所为公众提供现场文艺表演视频播放、在线观看服务和运用全息成像、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设计、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虚拟形象进行营业性演出的,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要求,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其中,对已经批复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再重复审批,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管和执法。

13.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要求,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由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在线传播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提交在线传播服务单位许可证件、观演网址和应急预案等材料。在线传播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演出内容、弹幕评论等进行实时审看,发现含有法规禁止内容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保留视频资料至少60日以上备查。通过个人直播频道提供的网络表演,网络表演人员要与取得正规资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进行签约,严禁出现粗口、脏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执法。 

14.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营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综合性上网服务场所,如电竞旅店、电竞俱乐部等,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应当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向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其中,单独设置上网服务区域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配置独立的消费者实名登记系统并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该区域。支持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推进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和执法。

15.在商场、机场等空间内的无独立围护结构场地设置上网服务设备供消费者自助上网的分布式经营场所(迷你网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实施投入运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管理。迷你网咖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应当在设备显著位置标识备案编号、“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字样以及12345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智能识别等技术措施,落实实名认证及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等要求。

发现未备案的,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提醒其备案;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由县(市、区)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6.在饭店、餐厅、农家乐、宾馆、酒吧等场所利用少量歌曲点播系统或音乐、舞池提供歌舞娱乐服务,场所应在符合其主营业务的主管部门和安全、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条件下,到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对其歌曲点播系统进行监管和执法,歌曲点播系统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卡拉OK音乐,不得使用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卡拉OK音乐,严禁出现违规曲目清单之外的曲目。

17.可移动式歌咏设备(简称迷你歌咏亭)及其升级产品等大众碎片化娱乐消费新业态,要严格遵守原文化部《关于引导迷你歌咏亭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告知性备案,加强对内容和设备运行安全的管理,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执法规范好市场经营秩序。

18.探案、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文化新业态是指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角色完成任务的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规定,统一将名称规范为“剧本娱乐活动”,应避免使用“杀”“劫案”“鬼屋”等暴力、迷信、血腥等字词。并按要求抓好备案管理、自审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协同监管等工作。

19. VR体验馆是利用特殊电子设备为用户提供视觉、听觉、触觉等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监管和执法,其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VR设备不少于10台。

20.在超市、商场、宾馆、影院、机场、候车室等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少量电子游戏设备(机)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分布式经营场所,如儿童游艺娱乐场所(不含大型游乐设施设备)、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中对于电子游戏设备(机)的要求,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等信息。经营者应到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数量、设置地址以及具体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执法。

21.提供Xbox游戏机、PS游戏机等为家庭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游戏娱乐,收取消费者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要求,经营者应到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游戏游艺设备进行监督管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相关要求。

22.在桌面上或者一个平台上使用纸质材料和模型辅助进行的桌面游戏(桌游),经营者应到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游戏内容、模具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暴力、色情等内容。

23.由coser(动漫角色扮演者)、游客以及摄影师参与的动漫展览(漫展),举办方应在举办前到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Cosplay(指利用服装、饰品、道具以及化妆来扮演动漫作品、游戏中以及古代人物的角色)、手办(指没有大量生产的模型套件)等各类动漫周边(指利用动画、漫画、游戏等作品中的人物或动物造型,经授权后制成的商品)及相关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暴力、色情、耽美文化(男同性恋漫画形象)等内容。

三、构建新型监管体系

24.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新业态的扶持和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地方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大先试先行工作力度。各地区有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上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25.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安全底线。文化市场新业态安全管理责任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责任区分的,要协调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局面。

26.强化监督指导,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对文化市场新业态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调研及成果运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企业共谋健康有序发展之路。

27.实行清单管理,引入信用机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开展“互联网+监管”,实施清单化监管。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市场新业态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为文化市场失信主体,并实施信用管理。

来源: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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