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旅游产业提速提质发展,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县。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办法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县政府设立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6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场营销、涉旅产业发展、品牌宣传等领域。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发展“旅游+”新业态
1、鼓励发展文旅体体验新产品。鼓励社会资本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工艺、特色夜景、红色元素、科技教育、田园景观等资源在景区开发“旅游+”互动休闲体验类产品,投入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项目实际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含)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发展演艺产业。在景区(景点)、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购物夜市(街区)等场地常态化开展演艺活动,全年场次达100次以上,每场次时长半小时以上,节目符合主流价值相关要求,具有主题文化特色的,经认定,每年给予补助15万元,连续补助5年。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类品牌活动落户文成的,由县旅游工作专班专题研究落地方案。
3、鼓励建设文艺创作基地。鼓励在景区(景点)和A级景区乡镇、村创办写生、摄影、影视、文学、音乐创作、文创等基地(工作室)。有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高级人才入驻,全年开展活动三次以上的,对工作室给予5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其中,基地建成后补助50%,正常运转一年后补助剩余的50%。
4、鼓励发展“月光经济”。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旅游休闲街区,由县旅游工作专班专题研究落地方案。在旅游休闲街区内投资开办文化展示与体验、游览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旅游“星光产业”的,经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中,门店开业后补助50%,营业一年后补助剩余的50%。
5、鼓励创办特色旅游商店。鼓励企业在景区(景点)、等级饭店(民宿)、商场、中心城(镇)区主要干道、旅游咨询中心、交通枢纽等设立文成特色旅游商店,经认定,为旅游购物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6、鼓励打造“百县千碗”示范店。鼓励各大餐饮饭店、民宿、企业开展“百县千碗”工作,经认定,评定为“百县千碗”示范店的,给予补助10万元,评定为“百县千碗”体验店的,给予补助5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菜品研发、餐饮环境提升、主题文化、科技元素植入等。其中,获评当年度补助50%,获评后营业满一年补助剩余的50%。
(二 )培育提升文旅体品牌
1、鼓励实施“微改造、精提升”项目。推进文成创建浙江省“微改造、精提升”行动试点县。经申报评定,对核心吸引物、旅游目的地、旅游接待场所开展的投资3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以社会投资为主的项目,且落地实施效果良好的,经验收合格及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评定为省、市“微改造、精提升”示范乡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微改精提配套项目。
2、鼓励创建品牌景区。对以社会投资为主的景区,新认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提档升级的景区,按标准进行差额奖励。对复评通过3A、4A、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3、鼓励创建“侨家乐”品牌民宿及各类精品民宿、酒店。鼓励国内外官方认定的知名酒店或民宿管理团队在文成投资开发连锁化经营的“侨家乐”品牌民宿、民宿集聚村和酒店。被浙江省评定为“金宿级”及以上或全国甲级、乙级的民宿企业来文投资建设等级以上民宿(含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省“金宿级”以上、市县级“侨家乐”民宿),并授权挂牌运营管理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县级一钻、二钻、三钻等级的“侨家乐”品牌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在省等级以上民宿和“侨家乐”民宿中推荐,被评定为全国丙级、乙级、甲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以上奖补可累加。对提档升级的民宿,按标准进行差额奖励。其中,新评为三星级宾馆饭店的,给予奖励30万元。各民宿、酒店经营满1年方可申请上述奖补,各类奖补通过获评之后,当年度补助50%,获评后营业满一年,补助剩余的50%。对复评通过的县、省、国家级民宿、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4、鼓励创建星级农家乐。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等级农家乐餐饮经营户(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农家乐开业后补助50%,营业一年后补助剩余的50%。
5、鼓励品牌创建提升。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等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复评通过三星、四星、五星等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创成3A级景区村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创成3A、4A、5A级景区城(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40万、60万元补助,创成省级旅游重点乡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补助。针对国家、省、市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设立或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牵头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创建评选项目,创建单位评为市、省、国家级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补助。
(三)鼓励举办各类市场拓展活动
1、鼓励举办节庆活动。鼓励乡镇、行政村、景区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经报备和认定,给予5万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
2、鼓励县外文旅体社团来文开展活动。鼓励县外文旅体社团(协会、俱乐部等)来文开展采风、摄影、越野等团队活动。单次活动日程3天以上且人数超过20人的,每次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组织单位奖励,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3、鼓励开展游客招徕。鼓励县内外旅行社、电商平台加强文成旅游市场拓展,提升旅游文成知名度,由县旅游工作专班专题研究实施方案。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鼓励在文职业学院开设旅游类专业课程。鼓励在文成开办的各类职业院校开设旅游类相关课程,由县旅游工作专班专题研究实施方案。
2、鼓励加快导游人才队伍建设。旅行社在职员工获得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导游职称后,连续在文成全职从事导游服务且无重大投诉的,次年起分别按每年12000元、10000元、3000元、1500元给予导游津贴奖励,县内已出台的人才奖励政策,按就高原则,差额补助。新获得由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金牌导游、县级优秀导游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3、鼓励旅游企业员工提升技能。对参加由文旅体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行业(岗位)技能比赛获奖的进行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二、三等奖的(个人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6000元、4000元、2000元,省级4000元、2500元、1500元,市级3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二、三等奖的(集体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省级10000元、8000元、5000元,市级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三、奖励适用和认定
1、本办法涵盖的市场营销包括游客招徕、市场推介等内容,涉旅产业发展包括业态培育、旅游创建、规划设计、人才培养等内容,品牌宣传包括线上、线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开展等内容。
2、本办法的相关条款除特别注明的,奖励补助对象为从事文化旅游体育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房地产企业(项目)、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的企业、正在接受立案查处、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和旅游黑榜名单的企业、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均不享受本办法的全部条款。除本办法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作为奖补对象。
3、本办法中涉及的各类奖励补助,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实施细则,并负责受理。由县财政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共同组织奖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初审,报请县旅游工作专班审核确定。分别在当年8月份及次年3月份落实奖补政策。
4、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就高奖励、差额补足”的原则。同一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同类型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相应条款的,按最高额执行,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相应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在获得县级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经认定后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条款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5、我县其他已发布的涉及文旅体行业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按原办法申请的奖补类项目已在兑现流程的,按原办法执行。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办法中涉及各类奖励补助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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