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2022年第一季度旅游企业 “开门稳、开门红”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05-09 14:20:46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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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湖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三十条政策意见》(湖发改服务业〔2022〕64号)要求,制定《2022年一季度旅游企业“开门稳、开门红”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政策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湖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三十条政策意见》(湖发改服务业〔2022〕64号)。

二、主要内容

《2022年第一季度旅游企业“开门稳、开门红”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奖励对象及条件、奖励标准、申领流程、其他事项四项内容。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1.旅游景区

(1)2022年第一季度经营总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

(2)2021年7月1日以来,景区内有骑马、玻璃栈桥(包括玻璃桥、玻璃平台、玻璃栈道)、玻璃滑道、玻璃水滑梯、观光车辆、滑草、七彩滑道、小火车、悬崖秋千、全地形车、飞拉达、凌空飞步、皮划艇、漂流、伞翼滑翔(滑翔伞和动力伞)、射箭、新西兰滑板车、威亚等新业态项目投入并运营,在2022年第一季度实现营收的;

(3)2022年第一季度末社保申报人数不低于2021年第四季度末的旅游景区。

2.旅游住宿餐饮企业(含各类旅游饭店(星级、绿色、品质、特色)、等级民宿、乡村酒店、“百县千碗·湖州味道”消费体验场所)

(1)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2021年度增长5%以上;

(2)2021年7月1日以来,投入开发多温配送、无接触服务、大厨定制、网客房、盲盒房、酒店+联合办公等新业务模式,该些业务在2022年第一季度运营且实现营收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

(3)第一季度末社保申报人数不低于2021年第四季度末的旅游住宿餐饮。

3.旅游产业融合基地

2022年一季度旅游经营收入同比2021年度实现正增长的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等产业融合示范基地。

4.旅行社

截至2022年3月31日,往前推算连续18个月不中断为同一在职导游缴纳社会保险的旅行社,获得“稳定导游队伍奖”。

(二)奖励标准

1. 符合任一相应奖励条件的旅游景区均予以奖励,满足多个条件的不累计奖励,其中,仅满足第二项的旅游景区减半奖励。奖励金额以3A景区为基准1,2A、1A和非A均按0.8,4A为1.3,5A为1.5倍率计算。

2. 满足任一相应奖励条件的旅游住餐企业均予以奖励,满足多个条件的不累计奖励,其中,仅满足第二项的旅游住餐企业减半奖励。此外,奖励金额以限上企业奖励为基准,限下企业减半计算。

3.2022年第一季度旅游经营收入同比2021年度第一季度实现正增长的省级以上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给予奖励。

以上1、2、3类主体奖励金额根据申报数按比例分配,总额度为8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4.获评“稳定导游队伍奖”的旅行社奖励总额度为15万元,奖励金额根据申报数按比例分配。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申领流程

第1步:企业向所在区文化旅游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截止时间5月16日;

第2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截止时间5月25日;

第3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只享受一项奖励以最高为计,不重复补贴。与湖州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其他奖励补助事项不冲突。

2.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来源: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湖州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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