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高品位文旅名城,全力打造世界著名观潮胜地和长三角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并逐年增长,以提升旅游吸引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表率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旅游发展要素保障
(一)鼓励旅游重点项目投入
1.经服务业项目准入、备案,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新建酒店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旅游业新改建项目(含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后,给予自持部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600万元,列入省服务业、旅游业重大项目的最高80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最高1000万元。
(二)旅游用地保障
2.旅游业用地纳入国土城镇开发空间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50亩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研学旅行等文旅业态,用地指标管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3.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4.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
5.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推广“微改易贷”等旅游业个性化金融产品,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旅游中小型企业、民宿经营户的融资渠道。允许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每年安排200万贴息资金,单个项目享受贴息最高10万,单个主体最高享受20万(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二、促进产业品质提升
(四)鼓励做大做强
6.营收规模奖励。政策期内,一类、二类旅游饭店且限额以上、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旅行社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800万元、1500万元、4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上述奖励标准次年起,同比增幅连续达到20%、3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符合上述条件,限额以上住宿业年度增幅排名前三名,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入规奖励。对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旅游企业,给予企业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年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实行旅游行业品质等级评定奖励
8.景区品牌创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A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旅游风情小镇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AA、AAA级景区村庄,分别给予15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银鼎(银桂)”、“金鼎(金桂)”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旅行社品牌创建。对纳入“团游智享”数字化平台并严格规范使用,经市文旅体局认定,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产业融合奖励。对新获得的由各级政府或文旅部门(含其授权委托行业组织)主导评定、颁布的各类旅游创建类项目按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60万元以内的奖励。
(六)引入实行品牌管理的奖励
12.对首次引进的由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或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企业(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实际入驻管理运营为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内知名酒店品牌为前十强,国际知名酒店品牌为前二十强等(详见实施细则)。
三、鼓励产业融合发展
(七)扶持产教融合发展
13.鼓励文化演艺公司开发地域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演艺作品,并在全市A级景区、3A级景区村庄等文旅场所驻场演出一年,达到50场以上,经认定,按创办、举办方所支付基本费用20%的标准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14.经嘉兴市级及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且成效明显的“名师工作室”,连续3年给予每年1万元补助。
(八)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15.对创办运营公司或引入市场专业运营主体的3A级景区村庄等,当年给予基本扶持资金20万元,次年起年旅游综合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不含各级财政资金)且保持10%的年均增长速度,奖励补助20万/年。根据嘉兴市年度公布排名,列嘉兴市3A景区村庄年度测评前30%(含),给予3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详见实施细则)。
(九)扶持民宿发展
16.经市文旅体局认定的民宿产业集聚区(标准另行制定),新增民宿房间50间以上,年营业额不少于150万,且纳入统一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宿,给予投资方每个房间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集聚区外,给予投资方每个房间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17.对新评定甲级、乙级民宿,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定白金宿、金宿、银宿级等民宿品牌,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旅游市场拓展
(十)游客招徕奖励
18.奖励旅游过夜住宿
(1)游客住宿奖励:对组织或接待境内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住宿海宁市一类、二类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民宿产业集聚区民宿),全年累计组团量达2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20元/人、10元/人、7元/人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15万元。
(2)“旅游+住宿”奖励:一类是境内团住宿奖励。对组织或接待境内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来海宁旅游并入住一类、二类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民宿产业集聚区,全年累计组团量达1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40元/人、15元/人、10元/人、10元/人给予奖励(备注:激励集聚运营,增加民宿产业集聚区进入奖励范围),单个旅行社最高20万元。
二类是境外团住宿奖励。对组织或接待境外游客10人(含)以上团队来海宁旅游并入住一类、二类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民宿产业集聚区,全年累计组团量达1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70元/人、40元/人、30元/人、30元/人给予奖励。同时游览盐官景区购联票和皮革城景区的,每档加20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40万元(备注:激励集聚运营,增加民宿产业集聚区进入奖励范围)。
游览乡村旅游景区(含嘉兴上年度测评排名50%以内的3A级景区村庄)或硖石景区的,每档加8元/人奖励(备注:根据市领导意见,结合乡村旅游形势,从原定5元/人提标到8元/人)。
19.一日游市场品质升级
对组织或接待来海宁旅游“一日游”团队,全年累计组团量达1000人次(含)、2000人次(含)、5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5、7、9元/人标准给予奖励。游览乡村旅游景区(含嘉兴年度测评排名50%以内的3A级景区村庄)或硖石景区的,每档加2元/人奖励。单个旅行社最高15万元。
“一日游”政策实行年度评估结果,公布次年政策享受期限。
海宁旅游指过夜游、一日游行程中包含游览不少于2个3A级以上旅游景区(修改备注:文字表述微调更精准)。
海宁市一类、二类旅游饭店、等级民宿、民宿产业集聚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以市文旅体局每年公布为准。
20.鼓励研学旅行。鼓励市内外研学旅行,全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列入我市教育局年度计划并报备,由旅行社规范组织实施的,赴市内、市外学生分别按5元/人•天、10元/人•天予以补助。外地教育部门组织来我市研学的,由旅行社规范组织实施的,按学生人数5元/人•天予以补助。单个旅行社最高15万元。
21.鼓励民宿拓展在线市场。根据国内主要OTA在线旅行商上一年度销售记录证明,经市文旅体局认定,客房年均销售量达100间夜,零售均价500元/间夜以上的民宿,给予营业额1/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7万元;客房年均销售量达100间夜,零售均价300元/间夜以上的民宿,给予营业额1/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9000元。同一民宿不得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
(十一)鼓励支持举办旅游营销活动
22.宣传海宁文旅整体形象的节庆、招商等宣传推广相关活动,活动方案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备案同意,每个活动给予50%以内,市内最高20万元、市外最高40万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60万元。
23.参加海宁市及以上统一组织(委托)的国际性、国内专业文旅会展的,分别给予每个展位2万元、1万元以内的奖励,每个单位不超过2个展位,特殊类型展位按30%费用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10万。
24.每年安排100万,事先经市文旅体局认定,用于文旅消费(门票减免)优惠、文旅商品产品开发等市场化推广活动,给予50%以内补助。
(十二)实行发展会议旅游奖励
25.对一次性引进100人以上、且人均消费达400元(含)以上的市外大型会议(培训),在一类、二类旅游饭店住宿的,经市文旅体局备案同意的,给予引进方“基础奖励+消费奖励”的一次性奖励。人均消费超过400不到600元的,给予引进方0.2万元的基础奖励和发票金额3%的消费奖励,单个会议(培训)封顶0.6万元;人均消费超过600不到800元的,给予引进方0.4万元基础奖励和发票金额3%消费奖励,单个会议(培训)封顶0.9万元;人均消费达8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引进方0.6万元基础奖励和发票金额3%消费奖励,单个会议(培训)封顶1.2万元;引进文旅主题的市外大型会议(培训)增加20%奖励。单个引进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承办或涉及费用分担的会议不享受此政策。
五、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十三)微改造精提升项目
26.重点用于景区等文旅品质提升的,事先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纳入“微改造精提升”项目库,发展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配套设施的旅游项目,设计、建安费用补助50%以内,钱塘国际旅游长廊沿线节点项目补助55%以内,所在镇、街道配套不少于30%补助,单个项目市财政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27.对纳入海宁级、嘉兴市级、省级“微改造、精提升”试点项目,竣工验收的,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以内奖励。
(十四)推进文旅数字化改革
28.对有效促进全市文旅数字化改革,与市智慧文旅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的综合管理系统,或智能导览、智能导游咨询、电子讲解、实时推送、免费WiFi和视频监控等智慧旅游场景应用,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的60%、50%以内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设置自助入园、入住、智能机器人等服务终端的,给予实际投资额的8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
(十五)旅游公共服务
29.对符合市全域旅游发展要求,并承担全市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旅游咨询服务点、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补助。
30.在对口支援地区、地级市以上城市设立具备海宁旅游咨询推广功能的场所,正常运营,给予每年30万元以内的补助。
31.对新评定2A、3A级、示范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六)百县千碗美食推广
32.对新评定为海宁市、嘉兴市级、省级百县千碗•嘉肴百碗(潮味十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以内一次性奖励,每年评估合格给予1万元以内/家奖励。对于新评定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街区、特色美食小镇给予20万元奖励,入驻上述街区的老字号(非遗)等品牌文旅企业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5万元以内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人才培育
33.对新培养或新引进的高等级旅游管理或技术人才且在市内旅游企业(缴纳社保)工作满1年的,经认定,给予3万元以内的奖励,其中具有国家初级导游资格、中级导游资格、高级导游资格的专职导游员,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备注:根据财政局要求与人社政策平衡的意见,做出下调。)对考取外语或小语种导游证的专职导游,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八)技能提升
34.对参加嘉兴市及以上级技能大赛的获奖者,按上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对参加嘉兴及以上技能大赛未获奖金的选手、领队给予每次500元的参赛补贴。
七、附则
(一)扶持对象为文旅企业和相关镇(街道)、行政村、平台。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限额以上住宿业、旅游产业融合项目、品牌民宿(民宿集聚区)等。涉及的同类奖励和补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升级实行差额奖励。本办法所称“最高”、“以内”的均包含本数,均可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优先支持综合贡献度高的文旅企业。除品牌奖励、游客招徕、人才队伍建设、荣誉等奖补外,原则上均实行事先备案审核制度。
(二)对具有前瞻性、国际化、高端化和影响力大的文旅体融合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别扶持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政策。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或取消奖补资格:
1.因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2.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3.申请扶持单位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情形的;
5.存在其他取消奖补资格情况的。
(四)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一年后,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由市旅游专班(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修订补充完善。
来源:海宁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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