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02-15 15:10:28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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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使文化产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产业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文化产业。本意见中的文化产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范围的产业。

(二)适用范围。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我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纳入市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制造业项目,在项目通过竣工核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市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服务业项目,在项目通过竣工核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市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数字文化产业项目,在前两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存量资产投资补助。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且建筑面积达8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服务业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20万元。

(二)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3.文化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奖励。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8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现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4.新入驻园区租金装修补贴。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成长型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经审定,按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的租金补贴,两年期满后纳入规上(限上)单位库的,第三年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年的租金补贴,第四年保持在库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再给予一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按实际产生租金计算。同时,按实际装修费用的60%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数字文化企业按照实际装修费用的70%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两项补贴面积单个企业最高300平方米。

5.新入驻园区财政贡献奖励。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且租赁期达两年以上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同一出资主体重复出资成立的新入驻企业核定为一家),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90%予以奖励,三年期满后纳入规上(限上)单位库且保持在库的,第四年、第五年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予以奖励。

(三)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6.文化企业提档升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化企业30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现文化企业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对首次获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文化企业出口奖励。对申报年度文化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文化企业,根据上级部门反馈认定的出口额度,达到5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上,且较前一年增幅超5%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文化企业升规奖励。对于首次达到规上(限上)标准,纳入当年度规上(限上)单位库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数字文化企业在此基础上再奖励3万元。一年期满后,连续两年(自然年度)保持规上企业,且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2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的文化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两年(自然年度)保持规上(限上)企业,且产出首次突破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年期满后保持在库,第4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长20%,且利润保持正增长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加强企业对外交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市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文博会,推动平湖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国家级、省级(包括长三角)、嘉兴市级文博会,对每家企业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10.加大影院配套奖励力度。鼓励影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放映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放映质量,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的影院,给予50%配套奖励,单个影院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四)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11.电影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电影商业院线播出的原创电影,对每部作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此基础上,按最终票房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在平湖取景拍摄、创作反映平湖题材、宣传提升平湖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收购合同达到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20万元。

12.电视剧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CCTV1、CCTV4、CCTV8)黄金时间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经审核,给予每部作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新媒体影视剧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且在国内知名网站(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视频、芒果TV、哔哩哔哩)上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电视剧、网络剧等),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30万元。

14.动画片制作播出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系列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原创游戏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运营的原创游戏,经审核评估后,每款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影视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映或播出的原创影视剧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国家级(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电影华表奖、台湾电影金马奖、电影金像奖、电视金鹰奖、电视剧飞天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奖项的,经审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围以上国际和国家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等)奖项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17.文艺作品获奖奖励。对在我市申报、我市企业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戏剧、话剧、动漫、歌曲、广播剧、纪录片等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戏剧文华奖、动漫美猴奖、越剧节大奖、话剧金狮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省艺术基金扶持项目、省戏剧节奖等省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100万元。

18.版权作品登记扶持。在平湖注册登记的文化企业进行版权(著作权)作品自愿登记的,给予资金补助。每年通过浙江版权服务中心登记版权(著作权)作品10件以上的,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按照150元/件的标准予以补助;20件以上的,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按照200元/件的标准予以补助;50件以上的,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认定,按照300元/件的标准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对象为当年度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象为当年度通过相关部门竣工核验的项目。

(二)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或本市其他现行政策各项规定的,除第一条对数字文化产业项目的相关奖励外,其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三)本意见中的补助和奖励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由市文化产业领导小组统一调配。

(四)上述政策中,除第5、第6、第7、第8条,其余条款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五)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执行到期后,停止执行。

来源:中共平湖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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