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持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2022-01-06 15:20:33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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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县旅游业转型升级,提升秀山旅游服务及接待水平,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7〕42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渝文旅发〔2018〕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奖励范围

1.新评为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的旅游景区、市级以上(含市级)旅游度假区,3星级以上(含3星级)旅游饭店。

2.新评为3星级以上(含3星级)民宿的县内乡村旅游民宿企业。

3.新评定为3A级以上(含3A级)县内旅行社。

4.参加全国旅游商品大赛获奖的旅游商品企业。

5.符合条件的导游员。

6.主办文化旅游节会活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7.新创建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及示范村的创建单位主体。

8.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文旅项目。

第二条  本政策的奖励实施单位

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由县文化旅游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的奖励资金来源

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在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分3年平均兑现,年度复核不合格的旅游景区暂停发放当年奖金。

对新评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150万元,分3年平均兑现。年度复核不合格的旅游度假区暂停发放当年奖金。

第五条  对旅游饭店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3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分3年平均兑现。年度复核不合格的旅游饭店暂停发放当年奖金。该条不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

第六条  对乡村旅游民宿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5星级、4星级、3星级民宿的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兑现。

第七条  对A级旅行社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县内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兑现。

第八条  对旅游商品的奖励

鼓励文化旅游商品企业参加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旅游商品大赛,对获得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兑现。同一企业选送的同一类别旅游商品在3年内多次获奖不累计,按最高奖励金额发放。

第九条  对导游员的奖励

在县内涉旅企业从业1年以上,新获得金牌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优秀导游员的导游员,分别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3000元,一次性兑现。

第十条  对文化旅游节会活动的奖励

对在县内举办文化旅游节会活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文化旅游委根据节会举办质量、节会影响力、游客接待量、安全管控等因素评估为大型、中型、小型活动,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如下:

1.大型文化旅游节会活动:活动举办质量高,在武陵山区具有一定影响力,游客接待量达5万人次以上,活动期间无安全事故及游客投诉事件。

2.中型文化旅游节会活动:活动举办质量较高,在县内及周边区县具有一定影响力,游客接待量达2万人次以上,活动期间无安全事故及游客投诉事件。

3.小型文化旅游节会活动:活动举办质量一般,在县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游客接待量达5000人次以上,活动期间无安全事故及游客投诉事件。

第十一条  对全域旅游示范创建的奖励

1.对新创建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的创建单位主体,奖励10万元,一次性兑现。

2.对新创建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村的创建单位主体,奖励3万元,一次性兑现。

第十二条  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奖励

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文旅项目,可对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文化旅游设施、产业运营等项目给予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扶持。该条不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

第十三条  其他

1.对全域旅游创建单位及重点旅游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以及其他政策等给予配套扶持。

2.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商品、星级旅游饭店等在宣传营销、产品推介、参加展会活动等方面适当给予奖励扶持。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

提供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五条  旅游饭店

提供星级旅游饭店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民宿

提供旅游民宿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七条  A级旅行社

提供A级旅行社批复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八条  旅游商品

提供旅游商品奖励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九条  导游员

提供导游证书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所服务的本县旅游企业提供工作证明或《用工合同》。

第二十条  文化旅游节会活动

提供活动方案及相关照片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及文旅项目建设

由属地政府或业主书面申请报告及项目投资建设相关佐证资料。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

1.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乡村旅游民宿、A级旅行社、旅游商品、导游员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县文化旅游委自愿申请,领取填报《旅游业发展奖励申请表》,按照本《政策》的规定附齐要素材料。

2.文化旅游节会活动

乡镇(街道)年初申报文化旅游节会活动计划,举办后及时填报《旅游业发展奖励申请表》,按照本《政策》的规定附齐要素资料。

3.全域旅游示范创建

由属地政府或业主申请,县文化旅游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标准及实施细则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奖励兑现

经县文化旅游委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处罚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本年度所有奖励申请,3年内不得申报旅游奖励资金。若已经获得奖励的,则追回奖金。参与、协同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纪处理。在3年内受到相关行政、刑事处罚、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奖励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奖励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3月24日发布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旅游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秀山府办发〔2019〕29 号)和《秀山自治县旅游产业投资优惠政策(试行)》(秀山府办发〔2019〕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秀山自治县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来源:秀山县文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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