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加快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2021-12-20 16:00:40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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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发〔2019〕34号)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鼓励创办文化旅游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不含土地投入,下同)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正常运营满1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对经核准认定新增入统的规上文化旅游企业,每家补助10万元。

第四条 保障新增土地供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

(一)对旅游业用地,土地公开出让时,可按照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可以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岛保护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旅游项目依法使用海域和无居民的海岛。

(三)旅游景区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种植和养殖用地(含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用地),未改变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路面宽度(车行道)不超过8米的旅游道路用地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根据旅游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提供给旅游项目建设开发者使用。

(四)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旅游设施用地,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游客广场、游客休息点、医疗点、固化停车场和道路宽度超过8米的景区道路,以及服务于旅游项目的会议、餐饮、住宿等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办理审批手续。

(五)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业。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途管制、依法取得、产权明晰且规划确定为商服等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入市发展乡村旅游业。属于农民集体自身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业的,可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

第五条 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戏剧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音乐金钟奖等国家级大奖,每项补助5万元;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的,每项补助5万元;入选国家艺术基金的,每项补助5万元。

第六条 对突出本地文化特色的常态化演艺节目给予补助,对于经过市一级以上专家鉴定、且经过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大型实景演出项目或在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有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的演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用地方面可享受文旅项目优惠办法。经文旅部门评定为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旅游演艺项目,对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1000人以上、每年演出达到60场次以上的大型驻场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每年一次性补助30万元;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400人以上、每年演出达到60场次以上的中型驻场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每年一次性补助20万元;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200人以上、每年演出达到60场次以上的小型驻场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每年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分别给予项目申报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支持高等级景区、旅游饭店、民宿、农家乐(含渔家乐)创建。

(一)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国家5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50万元;对成功创建的5A级景区增加补助5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50万元、3A级景区补助15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补助200万元、50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含渔家乐)的,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四)对新评定为特色旅游民宿示范户的,给予每间客房7500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基地)建设。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二)对创建成功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三)对创建成功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由市财政分别补助5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补助3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综合体、航空体育飞行基地、山地户外运动营地创建。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项目、单位)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体育综合体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航空体育飞行基地的,奖励5万元。

(四)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山地户外运动营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四条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一)对新建并评定为3A级、2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补助12万元、8万元;对改建并评定为3A、2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补助6万元、3万元。

(二)对新建并评定为一级、二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

(三)对新建并符合《广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置与规范》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补助5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对新建并按标准建设的海上旅游码头,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海上休闲旅游项目,对企业购买专用于旅游的船舶并完善相关手续,经营满1年的,按实际购船费用的10%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旅行社年度累计组织游客在钦州市游览1个以上(含1个)4A或5A级景区,且在钦州市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饭店住宿一晚以上,达到2000-2999人次的,按每人次20元标准补助;3000-3999人次的,按每人次25元标准补助;4000人次以上(含4000人次),按每人次30元标准补助。本项对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额度为20万元。

第十七条 加大导游人才队伍培养力度。对在钦州市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获得文旅部门评定的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下同)、广西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个人补助2万元、1万元。

第十八条 加大非遗人才队伍培养力度。对新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来源、申报及审核拨付。

(一)保障措施。以上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在次年6月底之前兑现。根据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和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属于市本级管理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对属于县管辖的景区、景点及企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财政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担;对属于城区管辖的景区、景点及企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照5∶5比例进行分担。补助资金来源在各级财政整合的文化体育旅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优惠政策。

(二)申报及审核拨付。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如实填写钦州市文化体育旅游业补助申请相关表格,经县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补助。

(三)监督管理。申报补助的企业应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各级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用于企业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否则扶持与奖励予以取消,且已享受到的扶持与奖励资金要如数退还。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文旅企业和项目是指A级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特色民宿示范户,星级汽车旅游营地,A级旅游厕所,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综合体,航空体育飞行基地,山地户外运动营地,海上旅游码头,海上休闲旅游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试行期为5年,时间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结束。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试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解释。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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