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2021-11-24 10:40:52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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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文化演艺、旅游景区建设、体育用品制造类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度新增贷款200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国家基准贷款利率标准的贷款年度利息50%补贴(限于国有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每个项目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A级景区内新创演反映乌兰察布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地域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座位300个以上,每年补贴20万元;对在集宁区全年驻场演出100天以上、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座位300个以上,每年补贴3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评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的创建单位或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自治区级的奖励20万元,晋级的按标准补足差额。

第四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晋级的按标准补足差额。

第五条 支持中华传统手工艺传承创新,对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

第六条 对年度地接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1个以上有大门票收费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总数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市内旅行社(含分社)进行排名,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0万元,第五名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对年度组织市外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1个以上有大门票收费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总数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市外组团旅行社进行排名,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奖励10万元,第五名奖励5万元。(本项与第6项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支持体育赛事活动,A级旅游景区举办休闲体育赛事,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并在本地住宿1晚以上,每项赛事补贴10万元。体育协会或俱乐部举办赛事活动,参加人数300人-500人(含),并在本地住宿1晚以上,每项赛事补贴5万元;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补贴8万元。属于国家级、自治区级的赛事,再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

此办法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算,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本奖励政策由市文旅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文旅体局、财政局制定,聘请第三方监督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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