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进一步加快促进福清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1-02-10 10:17:16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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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福州市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示范企业、最具潜力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个企业在三年内分别获得以上不同认定的,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十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福州市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同一个园区(基地)在三年内分别获得以上不同认定的,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评为文化品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自获得第二项荣誉起,每增加一项荣誉称号,另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取得国家广告一级、广告二级、福建省广告一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5、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福清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的扶持政策。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加强重点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建设。完善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管理办法。对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实行两年一次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认证。认证为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基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园区(基地)。

2、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经批准设立的文化产业园区,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园区内入驻的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企业按实际承租产权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的30%享受补助,每年最高限额20万元。建立政府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存量房产资源库,文化产品生产类文化企业向政府机构租赁入库的存量房产资源的,可享受租金免减优惠。

3、对被评为省级及以上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以及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租赁经批准成立的文化创意园区,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和文改领导小组审核,三年内每年为其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工作室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限额6万元。

三、推动新办文化产业发展

1、鼓励投资创办文化企业。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税收位居福州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的政府鼓励的新创办文化企业,自盈利年度起,按照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2、推进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提升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建设一批成果展示、产权交易、政策服务、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培训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文化企业合作建设产学研基地。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文化产业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目3年内不重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所获扶持资金额度的25%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25万元(省级)、10万元(福州市级)。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笔以上扶持资金,依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配套资助。

四、加大对原创作品产业化的扶持

1、鼓励原创舞台艺术产品。我市经批准设立的演艺娱乐企业,每年演出不少于200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2、推进影视作品产业化。在福清市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反映福清地方特色或以福清为主要拍摄地,能增加福清知名度、美誉度的原创电视剧 (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下同),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17:00—22:00)首次播出的,每集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或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福清市注册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反映福清地方特色或以福清为主要拍摄地,能增加福清知名度、美誉度的的原创电影(必须为第一出品方)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到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数目以“电影网”公布数据为依据。

五、推动文化企业增产增效

对新批设立的文化企业,年度地方级税收收入首次达到6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第二年起年度地方级税收收入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

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扶持。推动我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争取中央、省市各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文化出口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

来源:信用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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