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鼓励创建特色(旅游)小镇

2019-08-29 14:10:04 文化旅游政策

全域旅游发展扶持 

鹿城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文旅融合大背景下,按照“宜融则融、能融尽融、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工作思路,围绕国际化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瓯江山水诗路黄金旅游带打造,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旅游业发展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全域旅游发展理念,统筹全区历史、人文、自然等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体制机制创新、文旅产业融合发展、旅游公共服务优化、发展成果共建共享,突出都市休闲旅游和夜游经济发展,积极打造国际化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大力促进旅游消费,着力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幸福产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设立旅游发展资金。自2019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2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当年结余累计计入次年资金,次年投入总额不超过3200万元。其中:

1.旅游市场宣传营销专项经费1000万元,专门用于旅游形象宣传、市场推广和促销;

2.旅游公共发展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当年度列入政府重要工作的旅游规划、旅游交通、政府性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全区性旅游公共设施配套、旅游招商等;

3.其余资金主要用于未列入政府重要工作的旅游项目及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奖励和补助。

第四条 强化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将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适当向旅游领域倾斜,适度扩大旅游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废弃地、荒山、荒地、荒滩等低效用地,多渠道多方式供应旅游用地。

第三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推进地接招徕。

1.鼓励旅行社招徕境内游客。鹿城区持有法定资质的旅行社招徕游客在鹿城住宿一晚,游客游览江心屿景区,同时游览其他A级景区一处的,对年度总接待量在3000(含)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元/人的奖励,对年度总接待量在8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5元/人,1.5万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0元/人,3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5元/人;游客在鹿城连续住宿两晚及以上,游览江心屿景区,同时游览其他A级景区两处的,对年度总接待量在3000(含)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元/人的奖励,对年度总接待量在80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0元/人,1.5万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15元/人,3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出部分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20元/人。同一团队不重复奖励。

2.鼓励旅行社招徕港澳台及境外游客。对年招徕、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在鹿城住宿一晚,游客游览江心屿景区,同时游览其他A级景区一处的,对年度总接待量在1000(含)-5000人次、5000(含)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分别给予10元/人、20元/人奖励。

3.鼓励旅行社开设分社招徕游客。鹿城区旅行社在温州地区以外客源市场开设的分社招徕市外游客来鹿城旅游,游客在鹿城住宿一晚,游览江心屿景区,同时游览其他A级景区一处的,自设立分社当年度起,按照每家分社年招徕量给予额外奖励。年招徕游客量达到500(含)人次以上,1000(含)人次以上,2000(含)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的额外奖励,每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旅行社招徕大型团队。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200(含)人次以上、500(含)人次以上的旅游团队来鹿城旅游,团队在鹿城住宿一晚(含)以上,游览江心屿景区,同时游览鹿城区其他A级景区一处的,分别给予每团队1万元、3万元的奖励。旅行社组织大型旅游团队奖励人数不重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每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餐饮企业向旅行社提供团餐服务,评选旅游团餐接待示范点;鹿城区餐饮企业接待旅行社团队用餐年度消费总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年度消费总额遴选前五名,依次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6.对组织来鹿城写生的签约学校或团队,团队人数20人以上,在鹿城住宿时间连续2天以上的免收鹿城景区门票(私营景区除外),团队每人每天20元的奖励;团队领队按照团队总人数计算奖励,每人每天奖励10元,住宿天数超过5天按5天计算。

第六条 鼓励旅游品质提升。

1.鼓励旅行社、酒店评星创牌。创成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创成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创成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给予3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国家A级景区、特色(旅游)小镇、风情小镇、旅游度假区等创建。创成国家4A级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风情小镇的,均给予100万元(含市级奖励50万元,参照文件为温委发〔2018〕45号)一次性奖励;特色(旅游)小镇、大型品牌夜游项目、具有较大社会及经济影响力的旅游重大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A级景区镇(街道)、A级景区(村)创建。创成3A级景区镇(街道)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4A级景区镇(街道)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5A级景区镇(街道)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1A级景区(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2A级景区(村)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成3A级景区(村)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特色民宿培育。根据民宿相关评定标准被评定为民宿的,且证照齐全的,经验收认定达到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标准的,分别给予经营者5万元、1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特色庭院(场所)培育。文旅部门制定相关评定标准,对当年被评为特色庭院(场所)并向游客开放成为旅游打卡点的,给予创建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智慧旅游发展。对具备公共区域免费WiFi、视频监控智慧导览、智慧支付、大数据分析等智慧综合管控服务平台及引入5G技术、ARVR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最新技术且与市、区旅游云数据中心、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旅游目的地智慧营销平台实现对接的各类文旅产品、项目、场馆等,按投资方智慧旅游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的智慧旅游项目除外)。

第七条 鼓励发展旅游人才队伍。

1.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参加市、省、国家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按照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的,市级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省级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8000元的奖励,国家级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5万元的奖励。同一比赛不重复奖励。

2.旅行社积极提升地接导游接待能力,被评选为鹿城区优秀地接导游的(每年不超过10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高学历旅游营销、景区管理、运营、策划、设计等人才引进。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等引进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年以上的,第二年开始按照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1.优先招选旅游度假区、A级旅游景区、都市休闲旅游、旅游演艺、夜游项目、文旅、农旅融合特色项目、智慧旅游项目、精品主题(特色)度假酒店、城市民宿、品牌餐饮、森林康养、房车露营、运动休闲、新型旅游综合体等重点旅游项目。

2.支持产业带动作用强、且投资规模大、文化创意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并成熟运营的旅游产业项目,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项目的各类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完善旅游配套设施。

1.推进A级旅游厕所建设。新建评定为1A级、2A级、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改建评定为1A级、2A级、3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按1A级、2A级、3A级标准,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1.5万元补助,用于日常维护运转。

2.推进停车场等设施建设。A级景区(村)内设置20个(含)以上停车位的生态停车场、5公里(含)以上高等级生态游步道等旅游设施,经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已被评定为3A级以上旅游景区(村)的创建主体,在接受省市对其复评过程中,对旅游基础设施进行二次提升改造,按实际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

第十条 支持“旅游+”融合发展。

1.旅游部门牵头创建或评定的“旅游+”融合产品、项目等,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综合实践(研学)基地的,评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扶持文旅融合发展。

1.推动文旅融合发展。鼓励各类主体推出旅游+演艺、旅游+非遗、旅游+文创等文旅融合创新项目,对具有引领性且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扶持项目不超过10个;鼓励各类文化场馆融入旅游元素,加入体验项目,转换为旅游产品,成为文旅融合首选目的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A级景区(村)、特色夜游街区、景点、文保场所等推出面向市民及游客且常态化的主题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每年给予补助3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除外)。

2.鼓励开发文旅体验产品。鼓励开发文化旅游互动体验产品,成熟运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额30%给予补助,连续扶持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扶持文旅基地建设。鼓励景区(点)、村庄内引入写生、摄影、文学、音乐、戏剧、影视创作、文创等各类工作室,有效发挥文旅产业带动作用,形成基地集聚效应,对新引入的基地的工作室其首次装修费用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特色文旅商品研发销售。

1.鼓励开发生产鹿城特色文旅商品。经文化旅游部门新认定为鹿城特色文旅商品并批量投产的,给予当年度销售额20%的市场推广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点开发鹿城四大特色文旅商品系列。包括:(1)鹿城非遗产品;(2)结合历史街区与江心屿等地域特点的文创产品;(3)鹿城元素的工艺美术品;(4)鹿城特色的、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鹿城特色文旅商品在市、省、国家文化旅游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级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分别给予开发产品企业和个人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设立特色文旅购物场所。支持商业企业等各类主体在鹿城主要旅游景区、高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各大商场、中心城区主要干道、交通枢纽等设立鹿城特色文旅购物场所,对当年新认定的特色文旅购物场所,通过专家评审,营业面积达到20(含)平方米以上,且销售鹿城特色文旅商品数量达到10(含)种以上,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文旅商品达到30(含)种以上,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研发非遗旅游产品。支持旅游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聘请鹿城区非遗传承人作为工艺导师研发、设计、生产适合市场需求的非遗旅游产品。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给予该企业产品研发投入总额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非遗旅游商品参与各类旅游展示交流活动。加大非遗旅游商品线下线上宣传和营销力度。

4.鼓励现有非遗产品旅游商品化转化。对转化成功并获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销售总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通过专家评审,授予“非享鹿城”(暂定)品牌称号,并给予该企业销售总额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举办节庆赛事活动。

1.鼓励各单位在鹿城区举办各类文化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对经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节庆赛事等公益活动,按总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最高补助15万元,每年每单位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打造文旅体特色品牌活动。鼓励社会力量打造文旅体融合特色品牌活动,对形成一定规模且每年定期开展活动的,经认定,第一年给予实际投入额30%的补助,第二年给予实际投入额40%的补助,第三年给予实际投入额50%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扶持三年。

第四章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家单位同一事项所涉及多项优惠的、当年同时获得多部门多项补助、奖励的,按最高优惠的一项执行,不重复予以奖励或补助。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街镇递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经街镇初审后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旅行社和星级酒店直接上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六条 申报结束后,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申报主体违法违规方面意见,申报主体如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未完成区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意见征求结束后,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所在街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审核结果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报资料递交至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发文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奖励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旅游奖励补助资金须用于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旅游奖励扶持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缴其全部奖励补助资金,且2年内不得申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对象:

(一)在鹿城区纳税,且对鹿城区财政收入有贡献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各类特色场馆(所)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民宿、餐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二)在鹿城区投资与旅游相关项目的建设主体;

(三)各类旅游和旅游+融合品牌创建,项目策划、运营的主体单位,包括企业、个人和相关的镇(街道)、村(社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但未奖励和补助的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政策,2018年创成的A级景区(村)、A级旅游厕所、市级以上各类旅游+产品、星级品质旅行社参照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扶持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温鹿政办〔2011〕196号)同时废止。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文化旅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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