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新疆地区▼
新疆地区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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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 |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克政发〔2013〕27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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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 |
在克拉玛依市注册并按规定在市金融办进行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以下奖励: (1)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按其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全额进行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实际交纳的营业税的90%予以奖励。 (2)以公司制或者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2-5亿元的(含2亿),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5-10亿元的(含5亿),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10-30亿元的(含10亿),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3)享受一次性注册奖励的企业,设立时实收资本或认缴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且投资于本市地方企业资金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的2%,奖励资金按照缴足资本的进度和投资于本市地方企业额度予以分批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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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为了鼓励在新疆区外设立的基金迁入新疆,对于注册在自治区外后迁入区内的特定公司制企业,自2010年至2020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 |
对注册在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五个地区(下统称“园区”)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以享受187号文规定的政策,但需满足特定的备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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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特定税收优惠 |
(1)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税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按其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5%予以奖励。 (3)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的85%予以奖励。 (4)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中形成地方财力的,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0%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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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备案 |
乌鲁木齐、石河子、喀什地区开发区金融备案和工商注册揉在一起提供材料。 |
以上八个地区为目前全国范围内引进私募基金政策方面较为稳定的地区,税收政策方面大同小异,主要:1%左右规模的落地奖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80%左右的返还力度,新疆西藏地区企业所得税15%税率,地方留存比例高,优势明显。银行开户、基金托管方面无强制要求,皆可异地操作。税务日常报送方面,此类地区税源较充足,税务登记申报方面难以做到针对的服务,加之没有工商、税务等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办事便捷程度存在不足。另,由于金融投资类企业的商事登记政策依旧为金融审批前置,时间上上难以满足要求。
2012年以来,随着私募基金业务发展壮大,税收贡献及支持当地经济企业发展方面优势明显,得到不少地方政府追捧。诸如浙江杭州、嘉兴、江西共青城等地,在注册登记、税收优惠、投资奖励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平台,解决了不少私募基金异地管理、节税的诉求,打造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的“一站式采购超市”。另,此类地区金融投资类企业注册无须前置金融审批,满足效率的要求。具体如下:
10、浙江杭州地区▼
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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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 |
《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49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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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奖励 |
(1)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5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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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奖励 |
(1)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2)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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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
个人所得税 |
(1)对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在杭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可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具体投资额应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2)私募金融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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