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珠海横琴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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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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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 |
《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号)和《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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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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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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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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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备案 |
金融前置备案,此地金融备案及注册程序较为成熟,提供虚拟地址,金融备案一般材料齐全一周可通过,政府资信较好,目前为不少大型私募基金落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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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津滨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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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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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 |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12]24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 [2011] 675 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补充通知》 (津发改财金 [2012] 146 号) 、《关于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 [2012] 1047 号)和《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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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奖励 |
(1)投资于本市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标准给予奖励。 (2)在本市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所投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所缴纳的税款,其中由地方分享部分80%的金额将奖励给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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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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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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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备案 |
金融备案前置审批,金融办基本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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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陕西咸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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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贺胜金融小镇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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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 |
《关于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6〕14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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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 |
对在贺胜金融小镇新设或者迁入的基金,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按基金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可分次拨付,下同)享受下列落户奖励政策,但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1)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天使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制企业),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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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奖励 |
(1)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咸宁市境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2)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咸宁市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400万元; (3)对入驻贺胜金融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按企业出资进度配套出资相应比例募集资金; (4)对帮助我市成功引进基金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引进家数或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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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我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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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个人所得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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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备案 |
金融备案前置审批,金融办较为谨慎,对国企背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较宽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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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西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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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区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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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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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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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 |
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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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股权投资企业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享受不高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包括代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的40%(即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的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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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备案 |
还未了解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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