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的土地政策九大解决方案

2017-09-26 11:37:37 特色小镇规划

特色小镇

 从类型来看,特色小镇主要有产业型和文化旅游型两种,也有两者融合的“产业+文化旅游型”。产业型小镇可以细分为工业小镇、农业小镇、体育小镇、工业遗产小镇、矿山小镇和田园小镇等等。按区位分,有单点布局的,但更多的特色小镇依托大中城市或者交通节点布局。不同的主体产业,不同的区位,对土地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特色小镇建设运营中,往往不同程度存在对相应土地政策“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低级错误,降低了依法解决小镇发展用地的保障能力,甚至人为增加了违法用地。

土地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文件充分梳理并予以集成,同时结合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加强用地策划,研究提出所需各类建设用地的解决方案,最终形成培育特色小镇的政策空间。

按照现行政策,有30余种用地解决方案可供特色小镇使用。

方案一: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批准使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属于公共用地,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可以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不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这些类型的用地在登记时只登记不发证,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的不同。

国有土地划拨,即行政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除批准使用和划拨外,其他三种方式是有偿使用。

其中,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配置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作价出资或入股因有明确的使用者,只能通过协议方式配置。

方案二:圈内农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依法提供给具体项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被称为“圈内用地”。为实施规划,需要占用圈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

方案三: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圈外土地的,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供应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批准。

方案四:使用国有农用地

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依法办理供应手续,不用办理征收手续。

方案五: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有六种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

村民住宅。

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

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特色小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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