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福田区发布关于公开发布《深圳市福田区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及《深圳市福田区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政策解读的通告。
政策制定背景,将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暂行规定》主要分为总则、用地申请、用地审批、用 地期限、用地监管、附则等六部分共 27 条,主要明确了《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的四 类情形,规定了临时用地基本审批流程,明确了临时用地期 限和规模,明确了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相关内容、与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适用关系和该《暂行规定》的有效期限。
1、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因已出让用地上的临时建设行为已有现行规定予以规 范,《暂行规定》规定的临时用地审批适用范围主要为福田 辖区内的国有未出让土地,包括:未入库国有未出让土地、 已入库国有未出让土地、已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的道路用地 及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等。《暂行 规定》主要是针对上述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申请的情形予以审批。
2、关于临时用地的申请情形
根据我市颁布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 年印发 的《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近期拟印发《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均 有明确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在临时用 地供应范围。因此《暂行规定》规定了符合申请临时用地的 四类情形: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地质勘察需要、抢险救 灾需要、政府批准的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同时每 一类情形细化了临时用地的具体用途分类及提出申请的主体。
3、关于临时用地申请材料
鉴于存在较多临时用地到期用地单位未按时交回的现 象,《暂行规定》在原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要求的申报资料 基础上增加了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临时用地 到期后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的承诺书。为便于批后 监管了解审批前临时用地的现状情况,增加了需提供现场照片。
4、关于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和结果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 的决定》(市政府令 298 号)关于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调整 和我区工作安排,福田区临时用地申请由区更新局受理、审 批。对于占用绿地、市政道路、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 水库、水源保护区及蓝线范围等的,明确要求在用地批准前 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和权属单位同意。
临时用地审批通过后,区更新局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待申请人缴清临时用地租金后,区更新局与申请人签订临时 用地合同。
5、关于不予批准临时用地申请的几种情形
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予批准临时用地:
1、申报范围与已出让(划拨)用地冲突的;
2、申报范围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土地整备计划 的;
3、申报范围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城市规 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的;
4、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的;
5、申报范围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且属于在地质灾害 (隐患)威胁范围内
6、申报范围土地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
7、申报范围涉及基本农田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关于临时用地的建设规模准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用 地只能修建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一般用 地上的建筑布局,建筑覆盖率应小于 50%,从保证临时用地 上的临时建筑布局合理性和整体安全性,《暂行规定》规定 申请临时用地的容积率不得大于等于 1。
基于福田辖区可供临时使用的土地较为紧张,经营性建 设项目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平方米(根据以往福田区临时用地审批情况,用地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下能满足一般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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