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联合发布安徽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 4337—2023,实施时间为2023年3月1日。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家具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和大量颗粒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等,均提出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含家具制造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我省家具制造企业3800余家,其中规上企业仅123家,按同比价格计算该行业生产总值仅占全省GDP的0.42%,但VOCs排放总量约占全省的2%。我省家具制造企业数量较多,但普遍规模小、产值占比低、环境效益总体较低。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家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省家具制造行业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存在控制因子少、排放限值宽松、监测方法缺失等问题。对标沪苏浙和其他省份,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湖南、北京、广东等均已出台家具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为推动我省家具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亟需制定我省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为控制我省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安徽省家具协会参与,制定了《标准》。
《标准》制定工作于2021年2月正式启动,成立了专门的编制组,对全省家具制造行业发展、污染物排放状况、废气治理技术等开展调研分析。2021年3月至7月,广泛开展省内外现场调研工作,与企业代表座谈交流,同时对相关技术改造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2021年8月,编制完成《标准》(初稿),并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征求长三角其他3个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省内16个市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厅内各处室、有关协会和多家省内代表性企业意见。2022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7月8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月5日联合发布。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定制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为家具制造企业配套的集中式喷漆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围绕“立足行业排污特征、收严有组织排放限值、强化无组织管控要求”三个方面制定。依据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除对颗粒物、非甲烷总经等常规因子控制外,还设置了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显著的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特征污染物限值。在有组织排放管控方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醛排放限值与GB 16297-1996标准相比分别收严91.7%、75%、91.7%、87.5%、85.7%、80%。在无组织排放管控方面,依据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厂区和厂界范围污染物排放同时提出了限值要求,并结合行业特点,提出了家具制造企业在打磨、砂光、调配、涂装等产生大气污染物工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对物料使用台账记录明确了具体规定。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答:在实施时间方面,明确新建企业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给现有企业预留9个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改造时间。(3)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相关标准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七、如何获取《标准》文本?
答:《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s://sthjt.ah.gov.cn/)下载。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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