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与《办法》有关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意义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总结近年我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的《办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机构),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绩效,共同推进我市“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办法》的制定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扶持方向。按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对市级财政直接支持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等四类产业投资项目、智能制造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等按投入进行补助的项目归并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为加强项目管理的一致性,将相应的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结合近年来相关文件对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以及企业在安全生产、智慧用电、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投入给予支持的要求和精神,《办法》中对投入内容和扶持范围进行了补充完善。二是简化优化流程。根据“2025”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办法》对项目管理流程尽量作了简化优化,如产业投资项目评定一般采取书面评审,申报材料尽量清单化、格式化;对项目调整内容进行了简化,去除了对投资额调整的申请要求,将所有的调整内容合并一次上报。三是注重整体把握。《办法》的制定立足于把握好项目管理的整体性和原则性,有利于提高绩效,对部分操作细则要求在项目申报、竣工验收和财务核查工作细则中另行进行明确。如针对项目建设期存在多种情形难以统一的情况,《办法》原则规定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具体建设期要求在每年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额度问题,《办法》明确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0万元补助。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内容、评定要求、管理流程、管理措施、附则等七章,共十九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起草的目的和依据、项目管理的原则、适用的政策条款,对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进行定义和分类,并规定项目对应的重点发展方向为我市“246”、前沿产业、重点产业链、工业强基等方向,其中,智能制造项目还同时面向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重点行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2条。一是明确申报主体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明确申报项目的建设期、投资额、项目计划等条件,其中,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确定。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内容,共2条。明确了项目投入内容包括设备、软件和技术三部分,市级财政按照核定后的项目可补助投资额并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给予不超过15%、最高2000万元补助,其中产业投资项目和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自项目开工后,按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
第四章评定要求,共1条。明确了4类产业投资项目、3类智能制造项目的评定要求。
第五章管理流程,共6条。明确了项目评定、预拨、调整、竣工、验收核查、政策兑现等内容,并规定对经财务核查确认项目实际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未达到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70%的,原则上不予认可竣工;项目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增加超过项目下达计划投资额30%的按30%计算补助额。对项目终止实施或未通过验收核查的,由属地经信、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已预拨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管理措施,共3条。明确了市县两级经信、财政部门的职责、专家选取办法以及项目评定方式,鼓励各区县(市)对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加强项目的监管举措和绩效管理。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鲁章敖
联系方式:0574-89292004
来源: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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