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2023-05-19 12:00:05 现代农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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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振行动计划(2022-2025年)》要求,提高全市家庭农场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2022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完成《办法》草案起草、行政相对人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准备。经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研究同意,2023年4月23日正式印发。

一、《办法》修订背景

家庭农场是兼具家庭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的现代农业主要经营方式,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对农产品稳产保供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要求“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22年市农业农村局出台实施《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振行动计划(2022-2025年)》,实施一年来初见成效,我市列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共8792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21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46家,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1568家(2021年1059家),区级同比增长48.06%;20家家庭农场入选2022年省“百佳家庭农场”,2个服务联盟入选省“十佳家庭农场服务联盟”,示范占比全省20%;浦口区尹广红家庭农场入选全国第四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案例(全省入选3个案例)。在取得成效的同时,我市家庭农场培育还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全市家庭农场总数位列全省第9名,示范率17.83%,位列全省第7名。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是家庭农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原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印发的《南京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农规〔2014〕2号)因施行年限已满自动失效。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起草该《办法》。

二、《办法》修订依据和修订过程

(一)修订依据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 〔2014〕1号),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和名录制度,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机制,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

3.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

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2号),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5.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6.市委农办联合11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宁委农办〔2020〕15号),开展家庭农场“三级”联创。注重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培育,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省、市、区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

7.市农业农村局《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振行动计划(2022-2025年)》(宁农经〔2022〕11号),完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深入开展省、市、区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及国家典型案例创建。推动建立家庭农场市区两级例行监测制度,健全示范评选、监测、退出机制。

(二)修订过程

2022年11月,市农业农村局对原《南京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修订。2023年2月7日,召开行政相对人听证会,征求全市7个涉农区家庭农场职能部门、30位家庭农场主代表意见,对修订文稿进行完善。2月10日-15日,广泛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修改意见。2月10日-3月11日,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汇报。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4条,其中采纳2条,不采纳2条。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制定目的、家庭农场定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动态管理方式等方面,共九条,具体修订内容为:

(一)参照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名称,将原《南京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名称改为《南京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对照省厅《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年龄不超过55岁”,市级《办法》对农场主年龄不做限制,鼓励各年龄段人员领办家庭农场;增加第二款“备案登记。家庭农场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完成系统填报,信息完整。在市场监督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增强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准确填报的要求,引导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主建立市场法人意识。

(三)《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并结合南京实际,制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规模。在“粮食作物种植面积、露地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生猪存栏、奶牛存栏、家禽存栏(肉禽)、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方面均低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在“羊年出栏、肉牛存栏、家禽存栏(蛋禽)”方面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持平。

(四)增加《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款“制度规范”,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制度规范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五)《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技术先进”中,在省厅《办法》中“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基础上增加“新装备”,引导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四新”领域关注先进装备应用。

(六)《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运营平稳”中,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适当降低经营年限和获评区级示范时间,“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获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不少于1年”。并对场容场貌、标识标牌进行要求。

(七)《办法》第四条第八款“质量安全”中,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增加“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追溯合格证制度”。理由: 符合现阶段对农产品质量追溯合格证制度新要求。

(八)《办法》第四条第九款“绿色生态”中,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增加“妥善处置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九)《办法》第五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中,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做出优化,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十)《办法》第六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中,在省厅《办法》基础上,增加“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严重失信行为,应予以惩戒的”两项内容。理由:将安全生产和主体征信列入动态管理,增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主的安全意识和征信与信用意识。

四、其他

原南京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8月11日印发的《南京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农规〔2014〕2号)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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