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3-15 12:30:28 现代农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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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推进海曙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支出范围及标准

1.根据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

2.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按照申报内容,对相关经营主体实际投资建设的种植、养殖、农旅结合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

4.达到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创建成功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达到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建成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打造全域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点的,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对创建成功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的,省级每个奖励10万元,市级每个奖励5万元,市级晋升为省级的,奖励补差5万元。

8.对创建成功的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旅融合点(农家休闲旅游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5万元;对创建成功新业态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保乡村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给予核定保额的50%给予补助。

9.对创建成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行政村、镇乡(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

10.设施农业要求建设连片标准钢架大棚20亩以上(列入基地建设内容的钢架大棚不予单独补助)。其中6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8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8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连栋钢棚及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执行。对6米宽度的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4万元,8米宽度的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5万元;连栋钢棚每亩奖励2万元;玻璃温室每亩奖励6万元。

(二)项目申报与验收

1.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根据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

2.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全域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点、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新业态农业创建、休闲农业旅游综合保险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3.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由行政村、镇(乡)自愿申请,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资金拨付

1.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专账核算,项目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文件执行;其他政府投资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执行。

2.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新业态农业创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表中建设内容为基准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3.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基地、全域多彩农业美丽田园示范点,由镇乡(街道)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项目申报内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金额。

4.种植业“六园”示范基地,待创建成功后,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5.对创建成功的规范化和示范性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待验收通过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规范化晋升为示范性,奖励补差2万元。

6.设施农业项目按照建设面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6米和8米宽度的标准钢架大棚、连栋钢棚和玻璃温室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

三、注意事项

1.上级政策若有调整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三年。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朱慧娟

联系方式:0574-89297899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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