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印发《2019年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创建试点申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前两年海南共享农庄试点创建和认定工作基础上,今年再创建共享农庄试点50个。
根据《方案》,结合前两年试点创建和认定情况,2019年计划创建试点50个,市县申报数量原则上不搞区域平衡,每个县(区)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不设区地级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
《方案》指出,凡已列入2017年和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的160家单位,尚未获得认定的,试点单位自评分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自愿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评分表”申请认定,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认定。2017年61家创建试点不申请认定的或认定未通过审核的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目标任务
按照“两年有起色、三年见成效、五年成体系”的总体安排,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分年度推进。结合前两年试点创建和认定情况,2019年计划创建试点50个,市县申报数量原则上不搞区域平衡,每个县(区)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不设区地级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市县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指标,否则其所辖区所有申报材料一概不受理)。认定一批可持续、可借鉴、可推广的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聚集、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运行管理规范、辐射带动有力的海南共享农庄。
申报条件
(一)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申请。凡已列入2017年和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的160家单位(根据《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名单的通知》(琼农字〔2017〕171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8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名单的通知》(琼农字〔2018〕214号)),尚未获得认定的,试点单位自评分(见附件3)达到60分以上的,均可自愿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评分表”申请认定,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认定。2017年61家创建试点不申请认定的或认定未通过审核的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二)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海南共享农庄是指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服务功能于一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
2019年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主体主要是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及休闲渔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渔业类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排污许可证。创建试点项目分两大类,一类是现有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拟通过改扩建升级为共享农庄的改扩建类项目;一类是资源禀赋条件很好、申报主体理念先进、有实力、市县支持力度大,拟建设共享农庄的新建类项目,此类严格控制,每县(区)推荐不超过1个(超过申请指标的,市县所有申请材料一概不受理)。在省政府已经批准的“百镇千村”规划区域内创建的项目可优先推荐(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特色产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琼府〔2017〕5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琼府〔2017〕23号))。申报主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申报项目应符合辖区“多规合一”,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改扩建类项目要具备,新建类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实施方案要具体明确):
1.区位条件优越,基础设施完善。土地性质明晰,农业用地及配套的建设用地有保障,优先考虑利用贫困村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交通便利,邻近自然村落且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生态环境友好,农业生产绿色清洁;通路、通水、通电、通网、通气“五网”通,能够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改扩建、新建设完善后,农庄具有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农事体验、产品展销等基本功能,各种设施的安全与卫生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2.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农庄主题突出,比较优势明显。主要产品产业规模500亩以上(含带动农民产业发展规模),农庄核心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扶贫济困型农庄可适当放宽。项目规划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农业标准化水平较高,严格执行有关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普遍应用标准化和生态化技术,产品定量检测合格,质量追溯体系健全,有商标注册,品牌效益明显。
3.休闲设施配套,产业有机融合。休闲农业资源区位优势,能与全域旅游、百镇千村、脱贫攻坚相结合。休闲园区以农业产业和设施为主,规模不少于50亩。休闲业态功能丰富,休闲设施符合农业行业标准《休闲农庄建设规范》(NY/T2366─2013)、《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DB HY/045─2018),园区整体环境、功能分区、活动项目、餐饮、住宿、道路、景观、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4.经营主体明确,管理服务规范。
(1)企业: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上两年连续盈余,有带动农户、合作入股清单和记录等。公益性企业条件适当放宽。
(2)农民合作社: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上两年有盈余,有社员入股清单和盈余分配记录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土地流转或股份合作方式,建立股份合作经济,让集体经济成员获得稳定的收益。
5.农户积极参与,农民多方受益。经营主体组织引导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参与生产经营和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助力脱贫攻坚。与原居地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带动贫困户80户以上(当地无贫困户的,需带动农户80户以上),实现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
6.融资机制明确,发展潜力巨大。申报主体自筹能力强,投融资机制灵活,可通过股权、借贷、众筹、成立或引入产业基金等方式融资建设农庄。同时引入先进要素和社会资本。市县政府支持力度大,综合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共享农庄创建。农庄建设辐射带动明显,发展潜力巨大。
7.“庄主”理念先进,运营模式创新。农庄建设发起人及其核心团队的愿景、使命、价值,具备引领性作用,能提出清晰的产业发展逻辑,有可持续发展的共享商业运营模式,有实现其商业运营模式的商业策略,能运用先进的理念、商业手段创建共享农庄。
四、不予受理条件
(一)未突出以农为本,农庄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没有通过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旅游等部门联合初审的;
(三)不能带动贫困户(农户)就业和产业增收;
(四)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有效处理;
(六)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七)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五、创建程序
市县申报自下而上进行。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按项目建设地点向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一)业主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建设项目类别,委托具有农业生产、园林景观、建筑设计等资格资质设计单位(省内丙级、省外乙级以上),编制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在项目策划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主体可自行编写,也可委托编写。申报主体向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书》(申报书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行政通知”栏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初审。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现场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审,填写评分表(新建类不要求),符合条件的出具评审报告、签署意见,按确定最优项目排序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辖区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县申报主体所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3年内不能再申报。未经初审推荐的申请材料,省农业农村厅一概不受理。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农村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现场考核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征求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创建试点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要求,申报主体组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民宿建设标准及报建手续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18〕10号)等规定执行。创建满1年后,申报主体向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认定,市县农业农村(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将申请认定书和“评分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审核,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准许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在创建期1年内没有任何进展的,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已经开工但未获得认定的,创建期可自动延长一年。试点资格最长保留2年。
信息来源: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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