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政策解读

2023-02-07 14:00:17 文化旅游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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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全域旅游的促进和发展,在绿城南宁正式纳入法治框架,学习贯彻《条例》是我市各单位、企业和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与义务。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抓好贯彻执行,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推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域旅游发展重要论述,进一步破解我市全域旅游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提升全域旅游示范区发展质量,加快把我市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优越的自然生态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优势有着重要意义。

(一)制定出台《条例》是推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域旅游发展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作出专章部署,深刻阐明了新时代推进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使命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寄予厚望,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加快推动首府文化旅游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域旅游是一种完全有别于传统“景点旅游”的旅游发展模式。全域旅游要求将一个区域整体作为功能完整的旅游目的地来建设、运作,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考察时指出:发展全域旅游,路子是对的,要坚持走下去。发展全域旅游是从单纯景区建设转变为多业融合发展,实现旅游资源全域整合、产业全域融合、要素全域配套、社会全域参与、服务全域提升。可以说全域旅游是新发展理念,是发展的路子,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重要抓手,是推动生产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主要办法。为强化制度保障,引领和推动我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成功创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条例》,坚持用法制破解全域旅游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动我市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文化和旅游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推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域旅游发展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

(二)制定出台《条例》是加快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城市的客观要求。国家《“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求,聚焦旅游目的地建设,创新全域旅游协调发展机制,提升全域旅游示范区发展质量。广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奋力建设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提出新的要求和部署。市委、市政府以高水平承办好2023年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为契机,提出充分发掘首府独特山水资源和文化资源优势,加强与东盟国家的文旅合作,加快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全力将我市打造成为面向东盟的旅游集散地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城市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促进统筹用好全市文化旅游资源,凸显差异化竞争优势,全力打造首府特色文旅品牌。有利于充分利用亚热带风光等自然资源,塑造风光秀美、宜游宜居的绿色生态旅游品牌,更好满足广大市民和游客的休闲娱乐需求;有利于充分利用开放平台资源,将更多东盟元素融入我市旅游热点,加强与东盟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旅游友好往来,将南宁打造成为“国内游客游东盟、东盟游客游中国”的首选之地;有利于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壮乡文化、本土文化、时尚文化,培育更多文化旅游精品项目。有利于以重大节庆活动为载体,充分结合服务东博会等重大活动、重大赛事,推动商文体旅深度融合,不断提高首府城市吸引力和集聚力。有利于持续完善文化旅游配套设施,优化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市民群众和游客的体验感满意度,扎实推动首府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出台《条例》是巩固拓展我市全域旅游发展成果的现实需要。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全域旅游发展工作,自2016年南宁市入选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以来,南宁市已编制《南宁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2017年—2025年)》等政策文件,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截至目前,上林县、马山县、青秀区、兴宁区、邕宁区、江南区、武鸣区、西乡塘区、良庆区、宾阳县等10县(区)相继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荣誉称号。今年,南宁市又获得“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全市全域旅游取得了较快发展,全域旅游发展框架逐步形成,按照《南宁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安排,目前南宁市全域旅游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正处于国家(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关键时期,有必要制定《条例》,着力破解中小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全域旅游示范县区创建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智慧旅游平台共享共建、县域旅游专业人才匮乏、县区旅游发展定位(错位发展)、线路整合、过夜率提升、品牌建设和整体宣传等问题,积累量变加快促进全域旅游实现质的飞越,扎实推动首府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43条,分总则、规划、产业支持、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章节。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旅游市场、旅游行业、旅游资源的规范管理以及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已作规定,《条例》立法紧扣“促进型”立法基调,结合国家、广西“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重点,统筹我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有关“品牌南宁战略”的具体情况,侧重于引导性、鼓励性条文设计,主要着眼于鼓励支持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四方面的促进和服务保障内容:

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并明确应当利用本区域优势旅游资源,打造本地旅游品牌。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综合利用法定节假日、各地地方性节假日,统筹制定旅游惠民鼓励措施,组织开展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提升本地旅游吸引力。

二是紧扣“品牌南宁战略”有关“壮乡风情”“东盟风情”“养生之都”三大主题,设置“壮乡特色旅游”“东盟会展旅游”“康养旅游”条款,明确了打造壮乡风情旅游目的地、促进会展商务旅游国际化、开发医疗养老养生项目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的内容。

三是结合“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方向,根据我市旅游发展实际情况,明确了“体育旅游”“休闲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夜间旅游”“乡村旅游”“科技旅游”等方面的产业支持举措,通过大力促进旅游与本地体育、教育、文化、乡村、工业等领域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全域旅游品牌,提升多元化、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

四是《条例》第四章从经费保障、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旅游指示标识设置、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停车设施保障、旅游集散服务保障、自驾服务保障、应急救援保障以及人才保障等“服务保障”方面,完善全域旅游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全域旅游公共服务功能,优化全域旅游发展环境。第五章从联合执法、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职责,构建旅游诚信体系等“监督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全域旅游市场秩序,夯实全域旅游发展基础,保障我市全域旅游“共促”发展格局的形成。

三、学习《条例》应重点把握的内容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全域旅游的基本含义

 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支持、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充分利用区域内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综合统筹管理,整体营销推广,推进融合发展,实现现代化、集约化、特色化、品质化、国际化的旅游发展模式。”

(二)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原则

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发展全域旅游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三)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的四至九条对各部门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六、八条明确了政府职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全域旅游服务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的资源保护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宣传推广等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机制,推广本市旅游形象。本市举办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本市旅游形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宣传资源,加强与旅游网站、自媒体等各类新媒体的合作,开展全方位、多平台的旅游宣传营销。”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东盟、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节点城市等区域的旅游合作,加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和市场联合推广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统筹区域旅游资源,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协同管理、互惠共赢,推动区域旅游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旅游资源,设计开发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旅游线路、产品。”

第五条明确了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明确了行业协会职责:“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建立行业诚信档案,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四)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规划引领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条例》第二章明确各部门在规划编制方面的职责。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可持续开发利用原则,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本级政府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五)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产业支持

《条例》第三章主要围绕推动文旅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抓重大项目带动,抓旅游精品线路打造、抓文旅产业高端化,抓商旅文融合,抓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等方面政府的职责。

政策措施方面,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市人民政府可以综合利用法定节假日、各地地方性节假日,统筹制定旅游惠民鼓励措施,组织开展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提升本地旅游吸引力。”

旅游资源开发方面,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区域优势旅游资源,开发相关旅游项目和产品,打造本地旅游品牌。”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托壮乡风情资源优势,创新文化旅游发展模式,挖掘壮乡旅游资源与优秀民族文化元素,开发文化旅游项目,设计特色旅游商品,打造壮乡风情旅游目的地。”

会展商务旅游方面,第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优势,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博览会、交易会、文化艺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促进会展商务旅游国际化。”

生态康养旅游方面,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生态资源、民族医药和医疗产业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项目。”

体育旅游产业方面,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结合传统体育、现代赛事、户外运动,积极打造体育旅游精品项目,推进体育旅游产业发展。”

城市公共休闲旅游方面,第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环湖、沿江、绕山、穿城绿廊建设,构建郊野—城区—社区三级绿道网络,提升城市公园绿地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体育健身设施、便民设施等休闲服务设施,拓展城市公共休闲旅游空间。”

工业旅游方面,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工业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等,开发工业旅游展示馆、体验馆,打造集生产、参观、科普、体验于一体的工业旅游产品和线路。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打造工业旅游项目。”

红色旅游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依托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建设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红色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研学旅游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院校、科研机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依托自然生态资源、文化遗产资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古村落、旅游景区、工业农业示范园等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研学旅游活动。”

品牌打造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休闲娱乐街区、特色美食街区、特色购物街区,培育和打造集休闲、娱乐、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特色街区品牌或者商圈品牌。”

夜间旅游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夜间公共交通服务和城市夜景照明等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丰富夜间旅游项目和产品供给,培育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酒店打造方面,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会议型酒店、度假型酒店、公寓型酒店、文化主题型酒店和生态型酒店等,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

乡村旅游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发挥农业农村资源优势,推动乡村旅游发展。鼓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发展特色民宿。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专业团队参与民宿建设和经营,培育品质内涵丰富、具有区域特色的民宿品牌”。

数字化旅游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数字化旅游体验产品开发、数字技术展示和运用,提升旅游数字化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科技工程、科普场馆、科研设施等发展科技旅游。”

出入境旅游方面,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主体依法拓展入境旅游市场,发展离境免税购物业务,协调海关、边防检查、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出入境服务,促进出入境旅游发展。”

(六)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服务保障

《条例》第四章集中关注在优化服务、持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旅游集散中心功能、完善文化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强化优质高效服务、持续提升游客的体验感和满意度方面政府的职责。

经费保障方面,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全域旅游发展经费,用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等。”

保障用地方面,第三十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规划预留、用地指标保障等方式,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土地供应方式,实施点状供地模式,为旅游项目建设提供用地。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等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方面,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信、供水、供电、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旅游服务功能。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等游客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标准,配建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维护其正常使用。”

旅游标识设置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通往景区景点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增补。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应当位置科学、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旅游交通设施保障方面,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加强交通干线与主要旅游景区衔接,完善公路、铁路、水路沿线服务区和交通枢纽、码头等旅游服务设施功能。鼓励和支持依托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特色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

旅游停车设施保障方面,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站点和景区景点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对外开放。”

多层级旅游集散与服务网络保障方面,第三十五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主要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等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形成多层级旅游集散与服务网络,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商品销售、旅游投诉、物品寄存、旅游救援等服务。”

自驾游旅游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为旅游者提供物资供给、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旅游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汽车旅游营地、露营营地。”

旅游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保障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健全旅游应急救援服务体系,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设立应急救援点,配备应急救援相关医疗和物资设备。”

智慧旅游平台建设方面,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旅游平台,逐步提高全域旅游的公共服务、系统营销、监管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强化人才保障方面,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引进和培育适应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的旅游策划、管理、营销等专业人才。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域旅游专家库和旅游专业人才库,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七)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3条。涵盖了执法机制、检查监督、旅游市场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各部门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中监督监管的相关职责。

政府职责方面,第四十条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工作通报制度,开展旅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网站等。”

各部门职责方面,第四十一条规定:“ 旅游、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保障安全运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四十二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诚信体系,依法将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等纳入旅游市场诚信体系。 ”

四、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条例》,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升思想站位,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为加强全域旅游发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深入抓好学习教育。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宣贯培训计划,抓好宣讲解读,真正把《条例》明确的基本内容、基本制度、基本要求讲清、讲透、讲到位,让广大干部职工和市民听得懂、能领会、可落实,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具体条款,充分理解和掌握《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做到了解《条例》、熟悉《条例》、坚决执行《条例》。

二是充分运用好各类媒介做好宣传普及。各单位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网站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大力宣传《条例》,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立法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形成明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条例》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条例》贯彻施行的督查落实。充分发挥南宁市局际旅游联系会议制度作用,对《条例》贯彻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对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督查考核。

来源: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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