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政策解读

2023-07-19 13:00:02 文化旅游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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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和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强化县域品牌推广和重点市场拓展,引导企业加大固投和微改精提力度,全面推进全国绿色旅游样板地、全国文旅融合示范地、国际乡村生活示范地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全域旅游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21〕15号)中涉旅板块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政策共分十一个方面,其中附则主要明确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原政策的基础上修改了9项,新增了3项,删除了3项。

(一)修改的条款。

1.调整了对旅游基础设施的奖补,明确了奖补对象为根据年度下达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划实施的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中心、旅游厕所等四类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2.调整了对A级景区(点)微改造精提升的奖补,对当年被纳入全县景区建设项目计划和全省微改精提建设项目库,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80万元。

3.调整了对星级酒店(特色饭店)微改造精提升的奖补,对纳入当年全县星级酒店建设计划和全省微改精提建设项目库,经验收审计确认后,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50万元。

4.调整了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奖补标准,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调整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60万元。

5.调整了对推动产业融合绿色发展的奖补,对创成浙江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他评定为省级以上产业融合类示范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成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补足奖励差额,不重复补助)

6.调整了对全域品牌的宣传推广,对企业在宣传推广“绿水青山 度假安吉”全域品牌调整为宣传推广“绿水青山 旅居安吉”全域品牌。且在各自企业醒目位置(便于游客看到)投放和宣传政府统一制作的“安吉县全域旅游地图”。另外,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菜场、医院、高铁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等企事业单位,在投放前经过申请,后期验收均通过的,按其投入费用的8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7.将对“百县千碗”工作的支持调整为对文旅消费品牌创建工作的支持,并明确了具体办法。

8.对每年安排150万元,支持企业、景区村庄文化基因解码、文旅融合、文化IP创建、旅游金名片、非遗主题建设等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明确。

9.调整了对人才津贴的奖补,明确了奖补对象为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毕业;鼓励参加各级“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饭店技能比武等行业技能比赛,对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比赛获奖者给予0.2—2万元不等奖励,对组织工作优胜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新增的条款。

1.对乡镇(街道)、村按照全县年度计划建设乡村公共游憩地,并按计划完成且经审计验收确认的,给予补助。乡村公共游憩地建设标准为周边具有较好的山水风光,拥有总面积不小于5亩的非硬化生态型场地,可同时容纳100人以上开展活动,要求建设有30个以上车位的停车场,配套水、电、灯光、无线免费WIFI,建有Ⅱ类或A级以上旅游厕所,并具有2项以上可供游客参与使用的活动设施。乡村公共游憩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

2.对乡镇(街道)、村“青年人才社区”按照全县年度计划建设旅游厕所,并通过评定验收确认的,给予补助。建设标准参照《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 18973-2022》,以认定文件为准,对新建旅游厕所通过国家Ⅰ类、Ⅱ类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改扩建旅游厕所通过国家Ⅰ类、Ⅱ类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已享受过厕所奖励政策的除外。

3.对评定为省级、市级的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奖励对象以评定文件为准。市级示范点被评为省级示范点的补足奖励差额,不重复补助。

(三)删除的条款。

1.对列入当年计划并通过验收的文旅融合示范村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实施农家乐改造提升计划,对确定为全县农家乐集聚区改造提升试点的,经验收合格给予所在乡镇(街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确定为主题文化民宿村落创建,经验收合格给予所在行政村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开业运营数不低于8家以上的民宿村落,给予民宿村落综合管家中心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五星级(省白金级)、四星级(省金宿级)、省银宿级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评定为文化主题民宿的,一次性增加奖励2万元。

3.对首次评定为安吉县“美丽驿站”特色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对象。本政策与之前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21〕15号)第十二至二十条同时废止。

解读人:丁继善,联系电话:17858756418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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