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政策背景
旅游度假区是集聚多元旅游产业的度假休闲旅游目的地。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微度假”“微旅游”逐渐成为人们出游的新潮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建设一批文化底蕴深厚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文旅部专门制定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江苏现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7家、省级旅游度假区55家,数量均居全国之首。迈上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为高质量推进国家级、世界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需要进一步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决策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制定的政策目标
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休闲度假需求。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5章2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原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主要对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作出规范。第三章,规划与建设。主要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集约用地、生态环保等提出要求。第四章,管理与评价。主要明确了省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及调整边界程序、评价与结果应用等。第五章,附则。主要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标识、标牌管理等作出规定。
五、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六、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条件
(一)地域界限明确,面积大小适宜,原则上不小于5k㎡、不大于20k㎡。地域范围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管控要求。周边环境、景观风貌与旅游度假区发展要求相协调,区内及周边3km范围内无洪涝、滑坡、崩塌等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威胁,无明显安全隐患,无污染源。
(二)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区内应有满足未来建设发展的预留用地。
(三)应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市场运营主体清晰。投资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准的旅游度假项目,并在功能配套、基础设施、业态更新和环境改造等方面有持续性投入。
(四)旅游度假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旅游业态丰富,能满足游客的住宿、餐饮、康体、娱乐、休闲、购物、文化体验等度假需求。各类住宿设施总房间数不小于500间,其中高品质酒店、精品民宿的房间数占比不低于1/2,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度假酒店、绿色旅游饭店或国内外品牌酒店。
(五)公共服务完善,具备智慧化管理手段、旅游安全紧急救援与公共卫生防疫能力,能提供优质的旅游交通、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便民惠民、公共行政、消费维权等服务,能满足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需求。区内2A级及以上旅游厕所数占比不低于1/2。
(六)市场结构合理,上年度游客规模不低于50万人天,其中省外游客占比不低于1/3,过夜游客平均停留1.5夜以上。品牌形象的识别度、知名度、美誉度高,游客满意率达90%以上。
(七)近三年无生态环保、公共卫生、旅游安全等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负面舆情发生。
(八)应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预审材料。
(二)组织预审。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预审。
(三)正式申请。通过预审的申报单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通过预审后的申报材料。
(四)审核办理。申请受理后,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认定。
八、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要求
(一)规划时间。省级旅游度假区应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规划主体。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
(三)规划性质。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属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并将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四)规划环评。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同步开展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召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五)规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品业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市场运营、体制机制、管理保障等。
(六)规划审批。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规划执行。经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需要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九、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要求
(一)建设用地。省级旅游度假区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用地手续。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用途、期限使用。
(二)特色发展。省级旅游度假区应依托各地优质旅游度假资源与环境,建设山地、河湖、湿地、温泉、海滨、森林、古城、古镇、乡村、文化、科技、康养、体育等类型多样的旅游度假区。
(三)市场机制。鼓励省级旅游度假区采用多种市场机制和投融资方式,盘活存量,做好增量。
(四)业态创新。利用当地特色文化和生态资源,开发沉浸式文旅体验、体育健身、旅游演艺和休闲娱乐等旅游度假项目,推进旅游度假业态创新。
(五)数字技术。加强数字技术运用和智慧度假区建设。
(六)绿色生产。省级旅游度假区应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测体系,促进与周边社区和谐共生发展,游客量不得超出生态环境承载力。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过度取用地下水等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景观的行为。
(七)营销推广。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构建多平台、多渠道、多终端的宣传推广网络,全面提升旅游度假区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十、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评价内容
(一)动态管理。依据《江苏省旅游度假区发展评价办法》定期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全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每三年一次。
(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奖惩机制。年度评价不合格者需整改,全面评价不合格者取消等级,凡被取消等级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优先推荐评价优秀的旅游度假区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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