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06-17 14:50:49 文化旅游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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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精神,将我市旅游业作为未来战略性支柱产业进行培育,加大旅游资金投入,出台支持扶持政策,结合阜阳实际,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梅奎万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奖励暂行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提振旅游消费信心,认真做好“留住消费”“引进消费”两篇文章,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和全市旅游业发展大会精神,将我市旅游业作为未来战略性支柱产业进行培育,加大旅游资金投入,出台支持扶持政策,结合阜阳实际,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出台《阜阳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总要求,按照“一体两翼”工作思路,加大旅游营销宣传力度,努力开拓周边地市、长三角地区和高铁沿线城市旅游市场,积极引进外地游客,有效应对疫情对我市旅游经济发展不利影响,促进我市旅游发展现代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旅游形象国际化、旅游效益最大化,为决战决胜全面小康、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结合《中共阜阳市委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阜发〔2017〕33号)精神和阜阳旅游发展实际,经过多次调研,认真起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第六、加强旅游市场营销中第18条明确“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变化和需要,制定具体旅游市场开拓奖励办法。

2020月7月3日,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根据市政务常务会上领导提出修改意见,在“阜阳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暂行办法”方面,增加常态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内容,并联合市财政局出台《阜阳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暂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提振旅游消费信心,积极拓展和巩固客源市场,充分调动旅游企业组团来阜的积极性,认真做好“留住消费”“引进消费”两篇文章,加快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市。力争到2022年,累计旅游投资超过400亿元,国内外游客年接待量突破50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超过400亿元,旅游业对经济和就业的综合贡献率超过12%。

五、主要任务

一是组团奖励。1.旅游专列奖励。组织普通旅游专列团队,一次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在阜阳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1晚,按15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组织高铁旅游专列团队,一次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在阜阳游览3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1晚,按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以上奖励不与其他组团奖励重复享受。

2.旅游团队奖励。外地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队来阜阳一日游,至少游览阜城1个收费景区(点),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二日游奖励,至少游览3个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按1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三日游及以上奖励,至少游览4个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2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200人以上,按15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3.入境旅游奖励。外地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阜阳旅游达到16人,游览3个收费景区(点),并在阜城住宿1晚,按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外地旅游企业年度累计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阜阳旅游达到200人以上,在原入境旅游奖励基础上按100元/人的标准增加奖励。

4.研学旅行奖励。旅游企业组织研学旅游团队在阜城开展研学旅游,月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旅游企业组织研学旅行团队来阜阳旅游,在研学旅行培训基地参加研学旅游课程并在阜城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按1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给予研学旅游培训机构研学旅游课程补贴按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5.自驾旅游奖励。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15台以上,人数不少于60人,至少游览阜城2个收费景区,奖励组织方2400元,奖励地接社600元。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25台以上,人数不少于90人,至少游览阜城2个收费景区,奖励组织方4500元,奖励地接社1200元。以上自驾旅游团队在阜城住宿1晚,在原自驾游奖励基础上按照50元/人的标准增加奖励。

二是地接奖励。累计年接待一日游市外游客10000人以上的市内旅游企业,按3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累计年接待二日游、三日游市外游客5000—10000人的市内旅游企业,按8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10000人以上按1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累计年接待研学旅游市外游客10000人以上的市内旅游企业,按2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是营销活动奖励。积极参与市政府或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到市外召开旅游推介会、投放阜阳旅游形象和产品广告的市内旅游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奖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文化旅游体育部门主办的文化旅游营销宣传活动,按照实际投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奖励。

四是奖励申报。1.奖励报备。市内旅游企业提前1日将组团游客名单、行程确认单报市旅游发展中心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不得申报奖励。2.人数确认。各旅游景区(点)根据旅游企业报备、购票情况、游客身份证、景区确认单等对游客身份信息及团队人数据实记录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旅游企业申报奖励进行审核、核算,同时根据相关单据材料对景区(点)、宾馆、旅行社接待游客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评估。第三方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市旅游发展中心。3.奖励审核。每月10日前,市内旅游企业将景区(点)发票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游客住宿信息证明材料、奖励申报表报市旅游发展中心,市旅游发展中心结合第三方审核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审核,每月月底前将审核结果在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网站公示。

六、保障措施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每季度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奖励资金。各旅游企业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反,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将追回奖励资金,一年内禁止申报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相应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创新举措

本办法由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政策。此办法既结合阜阳旅游发展实际,又具有创新内容,比如对具体旅游营销内容中规定必须住宿阜城,有助于拉动阜城消费和提升人气指数,有助于提升阜城知名度和美誉度,有助于促进阜阳旅游经济发展。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以出台《阜阳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暂行办法》为契机,开拓周边地市和高铁沿线城市旅游市场,促进我市旅游与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发挥我市“后发优势、人口优势、交通优势、政策优势”等四大优势,聚焦“产业项目建设年”“优良作风建设年”两个年活动,以扎实的作风和务实的工作推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为建设实力阜阳大美阜阳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阜南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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