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组织机制
第三章:编制内容
第四章:成果要求
第五章:审议程序
第六章:规划实施
附件1:《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编制与审批流程
附件2:《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概念定义:
特色小镇“非镇非区”,不是行政区划单元上的一个镇,也不是产业园区的一个区,而是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聚焦特色产业,集聚高端要素,融合产业、文化、旅游、社区功能的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特色小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规范《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导则。
第三条 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一)产业特色鲜明。根据城市发展定位,聚焦支撑未来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并选择一个所在镇(区)最具基础优势、最具成长空间的细分产业作为特色小镇主攻方向,促进产业做精、做特、做强,打造具有持续竞争力的独特产业生态。《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须统筹协调周边镇(区)发展,鼓励跨镇(区)协同发展及整合资源共建特色小镇。
(二)规划布局合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多规合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环境禀赋和存量资源,升级改造区块内锌铁棚区、传统工业园区,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空间。规划面积要适当控制,要设立核心建设区或起步区,推动核心建设区紧凑布局、高效利用。其中,规划须选址在交通便捷、环境优美、文化浓郁、社区服务完善的区域,促进产业功能、旅游功能和社区功能融合发展。核心建设区或起步区须选择与“三规”相符合、规划建设条件优越、产权清晰的区域,便于发展建设。规划须坚持“宜创、宜业、宜居、宜游”理念,落实智慧城市、健康城市、海绵城市、公交示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城市等规划建设要求,完善基础设施、服务配套以及公共产品供给。
(三)功能融合完备。规划须满足创新创业人才对优质工作生活环境的需求,突出产业、景观、文化、生态等特色。规划须加强非遗等传统文化和岭南地域文化保护传承,活化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名村,保护山水人文,增强绿色休憩空间。
(四)创新创业活跃。规划须立足高新、高端、高质、高效,推动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全方位创新,培育壮大新动能。规划须发展面向大众、服务中小企业的服务平台,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汇聚创新人才、风投资本、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高端要素,构建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圈。
(五)投资机制创新。规划须倡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谋划一批新的建设项目,且1年内启动项目建设,3至5年内建成。
第四条 规划衔接:
《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须与所在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多规”进行衔接。
所在镇(区)为中心城区范围的《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所在镇(区)为非中心城区范围的《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须纳入所在镇(区)总体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建立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关分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家领衔与咨询:
建立专家领衔规划建设制度。成立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选择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众参与与咨询:
建立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公众咨询论证机制。听取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学者、居民等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 编制主体:
各镇(区)人民政府是《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和责任主体。
各镇(区)人民政府要对照《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
第九条 部门审查:
由市规划局负责《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审查。
由所在镇(区)自行安排部门负责《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编制的技术协调。
第十条 编制单位:
各镇(区)人民政府须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选择规划设计水平高、熟悉本地建设发展情况的规划设计团队开展《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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