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意见》解读:民用机场建设现状及机遇

2016-10-31 10:59:27 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建设规划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布局图

民航局日前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的意见》,全面放开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创新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投融资方式,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以提升机场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民航行业安全、高效发展。

根据《意见》,民航局将把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减少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运输机场数量;进一步放开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建设,对投资主体不作限制,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国有、民营、外商投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可单独或组成项目联合体全面参与民用机场咨询、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

社会资本可通过特许经营、经营权转让、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资本运作方式,参与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社会资本可通过专项信托计划、认购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民用机场投资活动,或通过综合开发民用机场周边用地或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土地、物业、商业、广告等资源的方式建设运营机场服务配套设施。

为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支持,民航局将进一步简化社会资本投资除军民合用机场外的民用机场及其服务配套设施项目的审批程序,取消民间资本投资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核准;积极有序放开民用机场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价格,创新价格管理方式;社会资本参与的新建、改扩建机场项目与政府投资机场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可按相关政策享受民航发展基金补助和运营补贴。

民航局将向社会公开发布民用机场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等信息,依法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民用机场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守法信用体系,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

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请他们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作用等相关问题为公众进行专业解答。

问:《意见》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民用机场是航空运输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解决边远地区和地形复杂地区人民群众出行、医疗救护和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方面民航的比较优势突出。目前,民用机场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政府出资和银行贷款解决,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财政和企业资金压力较大。

放开民航机场建设和运营市场准入,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民航运输与物流业、临空产业等深度融合发展,对推进民航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民用机场建设、构建国家综合机场体系、推动公共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两翼齐飞”,以及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问:《意见》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将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投资建设运营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另外进一步放开了运输机场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包括航空油料供应在内的服务保障企业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放开民航中介服务市场,积极有序放开民用机场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价格等都是亮点所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取消了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的核准,民间资本投资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的航站楼、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配餐、旅客过夜用房、停车场、能源保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航空燃油储运加注等经营性项目,均无需核准,这将极大地激发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民用机场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问:我国民用机场建设的现状如何?未来的发展空间在哪里?

答:“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投资力度,我国机场综合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范围和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十二五”期间,共实施新建机场50个,迁建机场10个,改扩建机场94个,直接投资累计完成达2600亿元,机场密度由“十一五”末的每十万平方公里1.8个增加到2.2个。按100公里服务半径计算,已覆盖了全国84.4%的人口、90.6%的经济总量和87.2%的地级市。其中旅客吞吐量超过3000万人次的机场达到9个,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达到26个。

尽管我国运输机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航空运输市场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比如枢纽机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依然不足,机场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容量饱和问题未得到缓解;综合机场体系尚未形成,民用机场特别是通用机场数量偏少,未形成有效的分工和协作等等。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实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国际互联互通、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收入占比上升,消费结构升级,民航大众化时代的到来,都要求加大机场投入建设,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预计“十三五”期间航空业务量仍将保持较快速度增长,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问:全面放开机场建设运营,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在民用机场建设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上是否有相应的变化?

答: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在审批权限下放和审批程序简化方面已经做出重大调整。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原来全部由中央审批,目前已调整为政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投资主体、机场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审批权限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本)》,企业投资的民用机场项目,除“新建运输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其余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大大缩减了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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