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6条”对民间投资影响解读(附政策全文)

2016-10-26 11:56:42 政策解读

民间投资

在今年上半年经济下行压力不减,民间投资持续萎缩的严峻形势下,如何破除掣肘民间投资的壁垒,激活民间投资的热情,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成为各界既关切又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从促进投资增长、改善金融服务、落实完善相关财税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改进综合管理服务措施、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6条具体措施。

《措施》提出,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按照国务院两个“36条”、一个“39条”要求,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要一视同仁,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确保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社会服务领域一视同仁。这被认为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为破解民间投资持续萎缩所采取的一个重要应对举措。

国家发改委“26条”的落地,既可谓是众望所归,因为它道出了众多民企多年来的心声和愿望;又可谓是形势使然,在上半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民间投资也呈现断崖式下降。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6月份,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58797亿元,同比名义增长2.8%,增速比1—5月份回落1.1个百分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1.5%,比去年同期降低3.6个百分点。应当看到,过去多年来,投资一直是中国经济的稳定器和加速器,尽管目前消费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投资对GDP的贡献率仍然保持在50%左右,投资的拉动作用显然不可忽视。

从另一方面看,相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民间投资更代表着社会资本的投资活跃度。因此,民间投资可以说是观察中国经济活力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由于民间投资总量大,对消费和就业都有很强的带动作用。这不仅关系到“稳增长”,更影响着“调结构”;不仅影响当前,还会影响未来几年的发展。由此观之,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在此前一份对民营企业的调查中,民营企业对经济和后市信心不足;缺少有效投资标的;融资难、融资贵;有效投资渠道较窄或不畅,投资审批手续繁琐以及因此滋生的各类“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较多等四大因素,是导致民间投资不断下滑的主要原因。笔者注意到,这些疑虑和问题在发改委的“26条”中都得到了有效的回应,并有明确而具体的改革思路和措施方案。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压力的不断增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和经济学界的共识。总的来看,近些年来对民间投资放开市场准入的政策力度和广度是在不断加大的: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

此后为确保“新36条”得到落实,国务院各部委在2012年7月前又制定了42个实施细则,鼓励民间投资。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也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发展的改革举措,而发改委此次发布的“26条”可以说是最为全面具体、力度最大的一次,必将激发起广大民企新一轮的投资热情和活力。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促进平等发展等并非是一个新话题。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营经济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事实上,消除所有制歧视和偏见,清除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话题依然是常说常新。

究其实,一些有利于民企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地方和部门落实不到位;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遭遇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抽贷、断贷、压贷;行政审批仍存在手续多、周期长、效率低以及影响民企参与公平竞争的“隐性门槛”等诸多现象并未完全消除。这说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远非一日之功。

发改委此次发布的“26条”,可以说是点燃了秋天里的一把火,但长远来看,民间投资活力的激发、民间投资状况的根本改善并非一朝一夕就可见效的易事。尤其在当前受宏观大环境的影响、经济转型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形势下,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民企自身,在扩大有效投资、拓展投资空间、转换机制体制、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建立健全法制保障等方面,都需要下更大力气,迈出更大步伐。

笔者认为,中国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利益攸关。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能成为解决经济下行压力的一时应急之策,必须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政策限制,破除对民间投资的不合理限制,并建立相应的法制保障,真正从根本上释放民间投资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使民间投资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之源。

在破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迎接新经济、新常态、新挑战的过程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至为重要。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积极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在建章立制的同时要掷地有声、落在实处;另一方面,身处经济大潮中的民企也需要有“滚石上山”的毅力和勇气,在新经济的大潮中不断寻找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共同支撑起中国经济的光明未来。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促进投资增长

(一)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按照国务院两个“36条”、一个“39条”要求,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要一视同仁,鼓励民间投资进入。

(二)确保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社会服务领域一视同仁。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完善已有的配套政策,出台实质性措施。重点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医保对接、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难题,民营医院在职称晋升、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突出矛盾。

(三)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领域的PPP实施细则,切实解决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问题,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去除不合理门槛,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五)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引入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机制,加快推动有效落实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

(六)加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动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提速。

二、改善金融服务

(七)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势,改进授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续贷支持。

(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以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探索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

(九)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风险可控”原则规范化操作,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适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十)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积极稳妥发展“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

(十一)依法依规加快民营银行审批,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放宽村镇银行“一县一机构”的限制。

(十二)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积极开展创新类贷款业务。(十三)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评估、登记等收费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十四)推动动产质押统一登记立法,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质押登记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于金融机构等相关方面查询和办理质押贷款,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十五)提高信用评级质量,按照统一标准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评级结果一视同仁,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落实并完善相关财税政策

(十六)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严格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七)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保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优惠。

四、降低企业成本

(十八)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

(十九)针对民营物流企业建设用地束缚较多、成本较高等问题,落实好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有关支持政策。

(二十)针对民营企业反映改扩建项目环评繁琐问题,按照改扩建项目与新建项目区别对待原则,结合不同行业企业情况,研究改进环评管理,简化环评内容或降低环评类别。

五、改进综合管理服务措施

(二十一)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政府管理新模式。

(二十二)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对于依法依规应由地方政府偿还的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二十三)完善政策发布等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涉企政策手机推送制度和网上集中公开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创新宣传推介方式。

(二十四)结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转型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培训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减少中介服务环节和费用。

(二十五)政府要认真履行承诺,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基于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加强对政府服务的监督考核。

六、研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六)尽快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

Copyright © 1998-2025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客服

在线咨询

产业咨询热线: 400-639-9936 15013601266
在线咨询
400-639-9936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