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层面指导意见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该文件明确了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并提出了16条意见。要求采取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充分利用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该文件是国务院为加快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各部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的出台,说明了国家切实把煤层气作为一项战略资源来开发,肯定了煤层气的价值和意义,并从实践操作层面开始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财政补贴政策
2007年4月,财政部出台《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该文件对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额度、补贴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文件指出中央财政按0.2元/m3,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企业开采煤层气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煤层气发电专项工作意见执行。财政补贴的主管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最终由中央财政发放补贴资金。
三、税费减免政策
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条件是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货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兔。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四、矿权管理政策
2007年9月,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该文件主要是对我国煤炭企业的规定,分析了煤层气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了先抽后采的原则和目标,以及建立相应的组织设施保证先抽后采的实施。
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指出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该文件旨在解决煤层气与煤炭矿权重叠问题,提出了解决原则和方法。
五、价格管理政策
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26号),通知规定,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通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在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解决。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通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在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解决。
六、对外合作政策
2007年9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外合作开发煤层气双方必须订立合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外国企业单独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发现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煤层气资源后,由外国合同者与中方试点企业共同投资合作开发;勘探、开发的施工作业可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或各自单独承担,或以工程承包方式由第三方施工。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生产的煤层气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2010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发出《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展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试点工作。从而打破了中联煤层气有限公司实施专营的局面,为其他煤层气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创造了条件。
七、煤层气产业政策
2013年3月,我国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煤层气产业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就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提供了相关的政策支持。
(1)政策规划
《政策》提出,把煤层气产业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能源产业。“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再用5-10年时间,新建3-5个产业化基地,实现煤层气开发利用与工程技术服务、重大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2)市场准入
《政策》表示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成立专业化煤层气公司,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煤层气开发利用骨干企业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形成以专业化煤层气公司为主体、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同参与的产业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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