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城市更新项目类型
保留维修型、改建加建型、拆旧建新型
三、适用政策的城市更新项目要求
(一)项目实施范围应当在批准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更新区域内,符合所在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并纳入更新项目年度计划。
(二)拆旧建新型项目的实施范围总面积一般不超过30公顷,项目实施范围应当结合用地权属、自然地形、道路交通等条件,参考规划地块边界合理确定。应当优先将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实施开发利用的零星土地划入更新项目实施范围,不得将不实施具体更新改造行为的区域划入项目实施范围。
(三)项目实施范围内拆除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20%。拆除违法建筑和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的建筑不计入拆除建筑面积。
(四)划入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建筑应当是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建筑,且必须有具体的更新改造行为。
(五)原则上城市更新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有更新改造必要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论证,经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程。
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
原物业权利人自主实施、政府征收(收购)实施、市场主体实施
五、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查流程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土地供应方案审查——办理项目供地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不动产登记办理
六、城市更新政策
包括规划修改、用地供应、土地计价、公共服务增量、规划手续、建筑退距、风貌保护、权属变更等方面共14条城市更新政策。
来源:渝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Copyright © 1998-2024 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639-9936 粤ICP备11021828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73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