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10-17 18:00:04 城市更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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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印发《洛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为了妥善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中建设的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问题,切实保障“村改居”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出台背景

依据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实施办法》,目的是为了妥善解决我市“村改居”居民子女落户、上学、房产交易等问题,切实维护回迁安置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住建局(棚改办)牵头,会同市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保障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梳理制定安置房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实施办法,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五个部分,明确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办理方法、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惠民利民”的原则,妥善解决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城中村安置房项目不动产证办理问题。

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适用于2021年9月1日前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建设安置房的项目。

第三部分为办理方法。一是明确土地出让金补缴办法。由各级政府主导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住宅分摊土地部分统一按现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20%的3%核算补缴土地出让金。二是明确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办法。《征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基金缴纳主体的安置房项目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房屋维修基金缴纳主体的由所在城市区政府负责。三是明确多套安置房的认定办法。对于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名下无商品房的,同一《征迁安置协议》安置多套房屋的均按“首套房”认定;对于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名下有商品房的,按《征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和购买商品房合同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房产“套次”认定,同一《征迁安置协议》安置多套房屋的,视为“一套”进行认定。四是明确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各城市区与群众签订的《征迁安置协议》明确的价格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安置房价格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部分按照20%给予补贴。

第四部分为办理流程。采取“部门协作、集中受理、批量办理”的方式,分项目指定代办单位,填报相关表格后集中办理。

第五部分为相关要求。一是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城市区政府的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城中村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确需在5年内交易的,不得转让他人,由该安置房所在的村集体优先购买;三是明确《实施办法》有效期为3年。

四、解读机构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读人:李轶鹏,联系方式63215332。

来源: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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