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及时解决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满足群众选择优质房源的需求,拟通过房票安置的方式,解决商品房去库存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起草了《永康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适用对象、房票及房票安置、房票计算方式、使用规则、使用管理、部门职责和其他等七部分内容。
其中重点内容: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永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和《永康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实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申请住房困难户房屋补助的,不能选择房票安置。
(二)房票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安置房权益货币量化后,核发给被征收人购置商品房的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手新建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的一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即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人在领取房票前应按改造项目的补偿方案结清相关费用(安置权益综合价或住宅综合成本价除外)。
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安置优惠面积×安置权益综合价。
属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票票面金额=安置权益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1.1-安置权益面积×住宅综合成本价。
(四)房票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填写式(适用于10万元以下)等五种。
(五)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仅限于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使用,不得转让、抵质押、非法套现。
(六)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
(七)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使用后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额领取货币;购房款未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或未使用房票的,房票所有权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实施单位申请,按剩余房票票面金额除以1.1计算后领取货币。
(八)明确了房票的使用管理中涉及的继承、遗失、备案、结算及注销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房票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备后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
(九)市建设局负责房票票据的印制、核销和协调管理等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房票票据的申领、登记、发放、结算和补发等工作,协同筹集房票安置资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房票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十)本办法试行期三年。本办法试行期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赵军徽
联系电话:89293536
来源: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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