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22-04-12 14:50:43 城市更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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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国共产党梧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提出今后五年梧州市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毫不动摇实施东融战略,奋力打造“一极三城”、建设“四个梧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构建完备的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出台城市更新的指导性政策。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五)中国共产党梧州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报告;

(六)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工作机制、区域评估、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资金筹措、政策支持、附则共八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指导思想、目的和适用范围;将城市更新定义为“指梧州市中心城区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等更新建设活动”;提出了“以人为本,改善民生;规划引领,逐步推进;节约集约,综合平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包括工作机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和市级相关部门职责共三条。城市更新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的法规政策,需要多个工作部门协作执行。为保障城市更新工作有力推进,规定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市级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工作。

第三章 区域评估。包括区域评估原则、区域评估内容共两条。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开展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区域评估包括片区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城市更新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

第四章 实施计划。包括实施计划编制、实施计划内容、实施计划确定共三条。明确了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城市更新实施年度计划,同时明确包括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具体项目、规模、实施主体、投融资模式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方案实施、实施主体、实施原则、过程管理共五条。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方案和实施方式等进行了明确。城市更新采取保护修缮、优化改造、拆旧建新等方式推动实施。同时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应选择有实力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或由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合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六章 资金筹措。包括筹措渠道、资金计划、资金统筹和社会资本方参与共四条。明确了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金融机构融资资金、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等方式。

第七章 支持政策。包括优化平衡、制度管理、土地支持、运作模式和优惠政策共五条。结合梧州市基本情况,提出了既有建筑、土地和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明确了独立实施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熟化项目、历史文化保护项目等可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以及市级有关部门也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财税等相关配套文件。

解读机关: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74-3884416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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