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是中央和自治区重点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居民改善居住环境的需求,对惠民生促和谐,实现“六保”、“六稳”的工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呼伦贝尔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投入与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提升类、完善类工程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什么是城镇老旧小区?
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旗市政府所在地(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我们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到2005年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二、老旧小区改造的背景是什么?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的发展工程,是一项稳投资、扩内需、惠民生的重大举措,对于当前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住有所居是宜居的基础,要加强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快补齐老旧小区卫生防疫、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顺应群众期盼改善居住条件。
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2020年4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列为“两新一重”内容,决定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号)(以下简称《方案》)。
三、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多方筹措资金。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组织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重点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倾斜。二是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建立居民合理分担机制,发动居民采取据实分摊、让渡公共收益、使用(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等方式自筹资金。三是推动社会力量出资。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对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助餐、超市、家政等社区服务业态,运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四、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是什么?
包括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基础类主要包括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直接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消防、安防、道路、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路规整(入地)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维修等。
完善类主要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新建(改建)建筑节能改造、物业用房、充电设施、居民活动室、警务室、无障碍设施、健身器材、绿化美化、智能快件箱、加装电梯,以及小区内或周边绿化照明、停车场、文化休闲设施、体育锻炼场所、适老设施、电力增容等。
提升类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邮政快递末段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五、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1.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制定支持政策、标准和计划,协调各方共同参与。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全程参与。注重创新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
2.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着力补短板、惠民生,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民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着力完善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造提升小区生活环境。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改造标准,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推行“一区一策”“一楼一策”,实行“菜单式”项目改造,广泛征求意见,力求设计方案精细、实用,确保改造质量。
4.统筹推进,综合提升。坚持改造与后续管理并重,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群众依法自治、历史街区保护、城市风貌彰显、社区经济发展、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确保取得建设和谐家园、传承历史文化、展现城市特色、改善社区服务、提升居民素养的综合成效。
六、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一)编制改造计划。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小区的数量及小区户数、建筑面积、产权性质、建成时间、改造内容现状等基本情况,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各地区在紧抓中央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机遇的同时,要统筹考虑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组织制定2021-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根据老旧小区现状、居民改意愿和资金筹集情况,合理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主要包括:改造小区清单、现状问题、改造内容、责任清单、财政预算安排说明、补助标准、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加快审批进度。督促各旗市区要于每年5月底前办理完毕当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所有手续。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可由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抓好项目实施。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积极引导居民参与改造,统筹协调水、电、气、暖、通信等专营单位开展小区内以及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联动改造。对列入中央补助支持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开工,当年完工或基本完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组织相关责任主体、管线专营单位和街道、社区、居民代表等对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四)确保质量安全。各地区对房屋建筑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改造,必须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涉及到结构改造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相应设计和施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改造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加装电梯施工的巡查力度,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管理要求。
(五)开展示范引领。为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全市选择部分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完善提升类改造试点,探索建立统筹协调、动员居民参与、项目生成、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成本、市场化参与、金融机构支持、项目推进、存量资源整合利用、长效管理等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六)加强后续管理。明晰改造后居民用户终端外的供水、供热、供电、通信等各类管网和设施产权,建立运营维护长效机制。加强已改造小区的物业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确定管理模式、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做到物业管理全覆盖。
(七)利用存量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片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整合社区服务投入和资源,统筹利用周边国有资产闲置房源、社区居委会闲置用房、闲置锅炉房等资源,增设养老等各类服务设施。利用小区内外存量土地和拆违腾退土地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以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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