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布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2020-06-10 14:32:53 产业规划方案

产业园区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广大投资者来汕投资兴业,《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于不久前正式实施。为方便企业申报,市投资促进局还配套出台了《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申报指南》,对申报条件、奖励类别、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分类、申报审核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近日,项目奖励申请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一、奖励类别

(一)重点产业项目奖励

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2019年9月1日后在汕头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的项目。项目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汕头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类别

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或《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汕府〔2018〕78号)的产业项目。省优先发展产业有调整或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目录有修订,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2.项目效益要求

(1)供地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且从项目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的单个产业项目。其中,服务业项目每年财政贡献量不少于80万元/亩,制造业及其他产业项目每年财政贡献量不少于40万元/亩。

(2)非供地项目

约定从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每年财政贡献量不少于200万元的单个产业项目。

(二)重点产业项目引荐奖励

适用于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的个人、组织等项目引荐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二、奖励措施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下部分按10%给予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部分按2.5%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部分按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投产运营后,先奖励50%;项目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再奖励剩余的50%。本项奖励,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他区和各功能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项目发展奖励。项目自投产运营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财政贡献量的100%予以奖励,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财政贡献量的80%予以奖励,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按当年市级财政贡献量的60%予以奖励。

增资扩产项目奖励基数为企业当年市级财政贡献量比增资扩产项目投产运营前3年(企业存续期不足3年的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平均值的增加额。

(三)贷款贴息奖励。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30%给予奖励,自项目投产运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适用该政策,每家企业贴息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四)引荐奖励。成功引荐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不含增资扩产项目)落户汕头,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投产运营后,先奖励50%;项目投产运营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达到约定财政贡献量,再奖励剩余的50%。

(五)特大项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符合本办法中项目效益要求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奖励认定

(一)项目认定。申请认定为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需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所在企业按程序提交申请。

(二)引荐认定。项目引荐方必须在项目接洽之前或首次接洽时向市或区县(功能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登记,引荐的项目在我市注册落户后,由引荐项目所在企业会同项目引荐方按程序提交申请。

来源:汕头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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