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2022-07-19 13:30:19 产业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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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永安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闽财税〔2019〕31号)文件精神,参考省内其他地区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作延续提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按层级分为:市级总部企业和乡镇(街道)、园区总部企业。市级总部企业按本通知执行,乡镇(街道)、园区总部企业由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根据其地方贡献、自身财力等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总部经济政策。总部企业按类型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1.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永安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永安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 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 20%。(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2. 在符合上述认定条件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和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含下属一级控股子公司,下同)3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1级(甲级)或1级(甲级)以上资质,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8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3)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动漫、创意设计、文化、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5)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6)现代农业总部企业(林竹加工企业除外)。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5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其他行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3. 市政府直接投资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

(1)在永安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连续三年,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下同)子公司在永安市域内每年新增投资5亿元(含)以上;

(3)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国资办、市财政局)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

1. 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永安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2. 在符合上述认定条件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年销售额(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1亿元(含)以上,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扶持政策

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含综合型、职能型)给予下列扶持政策(按照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认定的总部企业仅享受子女入学优惠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1.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40%给予奖励。

2.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若属于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在其具有一定财政贡献基础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若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另行商定。

4. 现有的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二)晋级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三)人才激励

1. 总部企业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50万元以上的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60%予以奖励。同时,为激励股权,大股东分红等较大税源项目,奖励比例提高到80%。

2. 总部企业年收入4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50万元以上的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工作流程及复核制度

(一)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1.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认定条件所需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协审,协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备案。

2. 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应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交认定条件所需材料,予以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备案。

(二)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1.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永安市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申请表》,主要分为:

(1)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励,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

(2)企业申请晋级奖励,应当出具相关证书或佐证材料。

(3)企业申请人才激励,应当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或佐证材料。

2. 审核程序: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3. 企业申请财税支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财税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财税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兑现奖补政策

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原则上一季度一认定,一季度一奖补;特殊情况下可两月一认定,两月一奖补,或一月一认定,一月一奖补。

(四)总部企业复核制度

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总部企业资质,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出现达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等情形,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

四、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市发改局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除人才激励政策外,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贡献额。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依据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资金、政策等兑现工作。

(五)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对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移往永安市外或迁出本市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金。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为五年。《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文〔2018〕81号》)同时废止,前文件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期间若遇重大事项调整或与上级政策不同之处,则重新议定实施。

来源:永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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