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鼓励和促进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加快优质企业资源集聚,推动蚌山区楼宇(总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总部企业指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1亿元,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业企业。大卖场、宾馆餐饮酒店、专业市场、建筑劳务企业等不在奖励范围。
2.商务楼宇指在我区注册、经营,具有规范物业管理并有一定业态集聚度,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
3.其他企业,包括金融、类金融企业;法律、会计、审计、科技信息等中介与服务企业;广告、策划、传播、制作、版权交易、文化艺术、商务代理等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
二、政策支持
(一)地方贡献奖励
1.新增企业奖励:对在我区新注册或从区外迁入企业,年度区级贡献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年期扶持奖励,3年内按企业所做区级贡献的50%比例给予奖励。
2.存量增速奖励:对商务楼宇内的存量企业(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除外),年度区级贡献20万元(含)以上的,3年内对比企业上一年度增量部分区级贡献的50%比例给予奖励。
3.达到规模奖励:对入驻楼宇企业(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除外)年度区级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团队10万、20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地方贡献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同比增长20%以上,该楼宇运营团队可继续享受该政策。
(二)用地用房奖励
4.总部企业(商贸企业年度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企业年度经营收入5000万元以上)自建总部办公用地,按规定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纳入重大产业项目管理,按规定予以用地保障。
5.在本意见实施后,凡采用购买方式新购置商务楼宇用于办公的,且购置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均给予购置发票金额3%的购置补贴。该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所做区级贡献,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予以兑现。
(三)人才引进奖励
6.对于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高管(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5%,总人数不超过10人)的,按每年每人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连续五年给予100%奖励。
7.对于新引进市域外总部企业的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总人数不超过10人),年度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5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年每人个人地方综合贡献度,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70%奖励。
8.对于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管,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并在子女入学、政治荣誉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四)融资担保政策
9.积极协调各银行、担保公司,为入驻企业量身打造融资方案,提供优惠便捷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10.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协助解决其在上市挂牌过程中的问题,并按照《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蚌发﹝2022﹞20号)相关规定对上市挂牌进行奖补。
11.引进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企业进行跟投。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附则
1.本政策按年度兑现,政策申报时间为次年2月份,政策兑现时间为次年3月份。政策申报由总部经济企业向所在楼宇运营主体申请,由楼宇运营主体统一向所在地乡街(社区中心)提交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各乡街(社区中心)推荐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外事局核准,并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审核确定奖补资金额度后报区政府审批。
2.享受政策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如虚构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对于同一企业如同时享受省、市、区政府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4.文中“地方贡献”解释按政策申报时具体申报细则通知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1)申请奖补前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3)有偷税、骗税、抗税等严重税法违法行为;(4)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追究的;(5)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6.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试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本意见另行修改或终止。
7.本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外事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蚌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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