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8-03-11 09:45:50 特色小镇政策

四、扶持政策

(一)加强用地保障

1. 各地在明确特色小镇四至范围与编制概念规划时,要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衔接,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用地需求,原则上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在特色小镇创建初期,由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先期安排100亩用地指标用于小镇客厅等项目建设,其余用地指标由各地统筹并按建设项目专项下达,(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在本级计划指标内充分保障,市各区统筹予以充分保障)。对未达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已下达的专项用地指标(含100亩启动指标),在次年度下达特色小镇所在地年度计划中扣减。

2. 凡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范围内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高端装备业等属于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参照所在地重大工业项目的地价出让。工业主导型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范围内凡利用原有单层工业厂房依法翻建三层以上厂房继续发展工业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3.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允许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利用规划范围内符合有关要求的存量房产资源发展健康养老、文化创意和设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过渡期为5年)。

(二)加大资金支持

4. 对纳入市级以上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3年内,市财政设立总额1亿元的专项奖补资金(资金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另文制定),市级以上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功能区按省、市奖补资金总额以1:1的标准进行配套奖补。

5. 创建期内,对各市级部门牵头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除有明确用途和性质等限制的以外),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可按最高标准优先使用。对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色产业项目,市级各部门优先帮助争取上级补助,优先进行扶持。对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所含子项目可享受重大项目优惠政策。

6. 支持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采用资产抵押、产权质押或转让、资金贴现、股份改造、金融租赁、直接融资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筹资主体作用,鼓励县(市、区)、功能区投资公司投资特色小镇建设,采取PPP等多种形式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小镇建设。鼓励银行信贷资金、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与企业投资合作,积极探索特色小镇投贷业务联动。

(三)加强人才支撑

7. 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6+1”政策重点保障范畴。各县(市、区)、功能区对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创建对象规划区内企业引进的人才每月给予工资外生活补贴时,对照《关于加强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12]211号)要求,执行最高补贴时限(5年)和补贴标准(根据学历或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对特色小镇亟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五、保障机制

1. 加强组织领导。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特色小镇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布局、申报审核、协调推进和督查考评等各项日常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全市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动态。各县(市、区)、功能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扎实推动特色小镇创建。

2. 明确部门分工。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旅游风情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以及其他特色小镇旅游功能强化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协同做好全市特色小镇监测统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做好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审核兑现和支持全市特色小镇创新投融资机制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指导推进全市特色小镇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经济(电商除外)、制造业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支持全市特色小镇的科技创新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全市特色小镇文化内涵的挖掘打造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全市特色小镇电子商务的提升以及招商引资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和支持全市特色小镇创新投融资机制以及全市金融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全市特色小镇的指导推进工作。

3. 落实推进责任。各县(市、区)、功能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做好本地区特色小镇扶持政策制定和创建梯队建设,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策划,推动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并按季度向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纳入监测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

4. 实行动态调整。坚持“严格标准、可进可出”的原则,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完善考核标准、加大考核力度,建立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经过一年建设,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培育名单中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列入下一批创建名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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