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特色小镇政策

2018-03-11 09:45:50 特色小镇政策

扬州市特色小镇政策 

市政府关于加快创建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加快培育创建一批具有江苏特点、代表扬州特质的特色小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功能、社区特征的发展载体,是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平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对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创业创新、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提升地域特色影响力、传承历史文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做好特色小镇的整体推进、策划规划、资源整合、服务优化等工作,并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产业定位:每个特色小镇要根据各地发展定位和支撑我市未来的产业发展导向,聚焦高端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现代农业、旅游风情、历史经典等产业,选择一个具有当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作为主攻方向,使之成为引领特色小镇未来发展的支撑产业。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谋划特色小镇布局,对每个细分产业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根据其产业类型优先布局到同类型的特色小镇内,增强特色产业集聚度。

(四)建设空间:每个特色小镇要按照节约集约发展的要求,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产业、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为宜。

(五)功能集成:注重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建有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展示交往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注重自然保护、历史传承和地下空间开发,所有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按3A级以上景区服务功能标准规划建设,旅游风情小镇原则上要达到国家5A级旅游景区规范要求,建设产城人文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六)项目投资: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每个特色小镇均要谋划一批新的建设项目,申报市级特色小镇3年项目投资一般应达到20亿元以上,申报省级高端制造业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要完成投资40亿元,申报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现代农业、历史经典类小镇原则上3年要完成投资30亿元。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总投资额20%,且投资于特色主导产业的占比不低于70%。以上投资均不含住宅项目。

(七)运作模式:特色小镇应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每个特色小镇均应明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可以是国有投资公司、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由特色产业内的骨干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平台或行业协会牵头,组建多元化、公司化的管理运营平台。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市场运行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核报等工作。

(八)综合效益:特色小镇集聚高端要素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增幅和带动就业显著。力争用3-5年集聚一大批同业企业和中高级人才,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有较高知名度的特色产业品牌和有较好效益的新生旅游景点。

二、发展目标

特色小镇实行创建制,按照“宽进严定、分类分批”的原则统筹推进,力争用3-5年创成20个左右特色小镇。

创建认定一批。从全市申报的特色小镇中分批次筛选出20个左右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融合叠加的特色小镇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通过3年左右的建设,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级特色小镇。对其中符合省级特色小镇创建条件的,推荐其争创省级特色小镇。

培育储备一批。对基本条件与市级特色小镇存在一定差距,但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的小镇,将纳入培育对象名单,各地区可自行制定扶持政策进行培育,待发展成熟后再视情申请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

三、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省级特色小镇的申报和市级特色小镇申报、协调、审核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区域内拟建设的特色小镇名单,按照要求做好小镇策划,组织编制特色小镇创建方案和概念规划,并明确四至范围和产业定位、落实投资主体和投资项目、分解创建期建设计划。

(二)审核把关。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由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地申报的特色小镇创建方案进行审核,择优选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

(三)培育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特色小镇的创建要求,组织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创建方案和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任务。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组织现场会,交流培育建设经验。

(四)年度考核。建立特色小镇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公布达标小镇名单,并兑现相关扶持政策。完不成年度目标的特色小镇退出创建名单。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功能区党政正职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考核。

(五)验收命名。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各项验收指标合格的,报市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命名为市级特色小镇。

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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