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2023-06-16 15:00:16 健康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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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商环境方面

1.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业务流程,推行一口(窗)受理、告知承诺等做法,切实减少工作环节。以“一网通办”为目标,实现涉企便民事项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全程网办,推进政务服务进一步向“蒙速办”移动端延伸,让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更便利、不求人。(《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2.全面推行“蒙速办·帮您办”工作,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科技创新类、国家鼓励类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健全“会商联审”工作机制,建立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专员机制,实现由“企业跑”变“政府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3.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对能通过信息共享、在线核验等获取的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实现跨地域、跨部门电子证照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4.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应用,全面覆盖党政机关签发的高频证件、执(牌)照、证明文件、批文、鉴定报告,支撑高频政务事项全区一网通办。(《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5.各部门要树立“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强化速度意识、效率意识,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在企业开办“一网通”平台,实现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一网申请、多项联办、1日办结。(《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增效的通知》《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6.全面实现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各部门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7.完善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线上办理,统一入口、统一申报、流程分类、统一出件,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数据全归集。(《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8.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一般社会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不超过75个工作日。(《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9.统筹协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逐步实现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不动产权证。(《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10.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设立“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功能,通过各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为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报装业务。(《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11.压缩工商类用户(非居民)用水、用气报装办理和审批时间。无外线工程,供水、供气企业办理报装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用水、用气报装及办理行政审批总时长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不少于40%,其中,外线审批办理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12.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网上缴税,全区一般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13.持续拓展优化“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实现90%以上办税事项一次办结,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14.在具备条件的口岸推行“提前申报”,依企业意愿实施“两步申报”通关模式。(《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15.将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16.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未明确禁止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进入。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清除。进一步梳理市场准入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衔接匹配,实现审批项目一网通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17.政府机关必须树立诚信守诺、违约赔偿的理念,在招商引资、引进人才、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加强前置合法性审查,严格兑现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涉企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履约。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依法依合同偿还拖欠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账款,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18.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建立清单目录,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国家和自治区依法设立之外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收取。及时处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非法行为的举报,坚决追责问责。(《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19.优化专利、商标等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间。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无资质代理、虚假宣传、挂证等行为。依法支持和保护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依法审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动形成办案监督合力,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20.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创新研发的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和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对涉企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可以咨询统战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做到慎捕慎诉慎判,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21.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合理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以刑事责任代替行政、民事责任。对企业涉嫌行贿犯罪的,准确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于具有情节较轻、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具有认罪认罚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二、药材种植方面

22.安排90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23.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继续对草种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产业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产业实施的14个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增加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和优质饲草生产与收获加工、天然草原改良与提质增效等草产业领域“揭榜挂帅”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三、要素保障方面

24.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25.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26.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27.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28.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29.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四、工业生产方面

30.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1.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2.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测算,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3.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4.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5.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6.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7.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8.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39.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40.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41.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五、金融财税方面

42.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达到一定占比的,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43.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44.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45.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46.推动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发展。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47.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48.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49.符合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是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后补助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是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两项合计补助额度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办法》)

50.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5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5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5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六、科技创新方面

54.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重大战略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实施“双碳”、稀土等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揭榜挂帅”项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55.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56.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57.对按照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或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补助。对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的药品品种,以受理注册申请或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为节点;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者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的后续补助,原则上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取得创新药批准文号的药品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58.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完善突出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机制,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59.实施技术转让后补助政策。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自治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

60.为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按照超额累退原则,给予2万元到3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61.实施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后补助政策。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15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价合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服务绩效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对一、二级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年度后补助。(《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2.对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绩效考核周期为3年。(《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63.对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绩效评价周期为3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64.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65.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经备案后,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66.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67.对处于创建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资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68.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69.积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对呼包鄂三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积极创建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治区每年分别给予5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5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70.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七、人才鼓励方面

71.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72.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73.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74.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75.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76.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77.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78.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79.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60岁执行。支持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企业建站发挥作用好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与区内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可按导师每年3-5万元、在读博士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80.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8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规定的第一类至第六类人才条件且其子女户籍在我区的,参加高考不受户籍、学籍转入我区年限限制。其他类人才子女参加高考,须在参加高考前2年将户籍、学籍转入我区,并且实际就读。(《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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