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07-11 15:00:35 健康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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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优势,切实抢占新一轮产业发展的制高点,促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土地储备力度,推进产业需求与空间供给精准匹配。优先将生物医药项目纳入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清单,在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项目用能、排污权等指标上予以支持保障。

二、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新招引落地的生物医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非工业用房款项,下同)1亿元(不含)—5亿元(含)的,竣工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自交地之日起,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且投产5年内连续2年亩均税收100万元/亩(含)以上的,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场地租赁。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非供地项目,经认定可给予最高3年的租金补贴,租金补助核算标准为:工业厂房按15元/平方米·月、非工业用房按25元/平方米·月,非工业用房补贴面积最高20平方米/人,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50万元。补助起始时间以发票开票时间为准,一年补助一次。补助期内对外转租或连续一个月无正常经营的,取消补助。

四、加强人才政策保障。对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引进人才,按照台州人才政策执行。企业税收超过5亿元或产值(销售)超过100亿元的,对企业高管、专技人才,按在该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以“个人所得税APP”上记载的数据为准,不含股权激励,下同)分档给予补助,8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按薪金总额5%补助;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薪金总额6%补助;未达到80万元但符合台州市人才个人年度贡献奖励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五、加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级科技攻关任务,支持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建设,按国家级、省级补助实际到账金额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3000万元。

六、支持创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对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和1类中药,已取得临床试验许可的,给予临床前研发费用(单独核算)4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单独核算)40%,单个品种分别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亿元。

七、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及产业化。对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已取得临床试验许可的,给予临床前研发费用(单独核算)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

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进行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按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经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单独核算)30%,单个品种分别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0万元。

八、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2025年底前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市内药品生产企业,省级奖补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在我市投产后再按照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800万元。

九、支持中药传承创新。对获得批准文号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在本地产业化且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研发投入(单独核算)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

获得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生产技术和质量标准备案每5个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十、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与生产。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为申请上述医疗器械需要而新建或改造车间、厂房获批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实际新建或改造费用的40%、最高3000元/m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满足企业产业化需求。

十一、鼓励首台首套研发。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家、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当年认定为台州市首台(套)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际、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费用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给予90%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十二、支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推动我市企业按照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承担生产,扩增业务渠道。

对我市药械注册人,委托我市企业(与委托方无关联关系)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我市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我市企业按照药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1%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吸纳上市品种。临海市企业以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变更、企业并购等形式吸纳临海市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的,每个品种在我市产业化且年度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自该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予以奖励,同一品种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四、支持GLP、GCP、CNAS资质认证。对通过国家GLP资格认证、取得GCP资质、CNAS资格认证的市内生物医药企业和机构给予奖励:

首次获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以上、5大项以上、9大项以上(均含本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其中每新增1个国家GCP专业学科资质的给予额外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五、支持产品国际化发展。对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欧洲药品管理(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并在国外市场销售创新药、三类医疗器械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0万元。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创新药、三类医疗器械的,最高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4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

建立生物医药企业和物品“白名单”,健全生物材料仓储、冷链物流、通关检验等配套服务。进一步发挥“浙江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集中监管平台”的作用,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离岸外包服务、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专业平台建设。

十六、支持并购扩张。支持企业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对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并实现绝对控股,实际收购额达2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并购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企业面向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及品牌开展海外并购时,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境外并购且成功的,按企业实际支付中介费用(指并购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境外安全风险报告、境外合作方资信调查等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并购金额(按并购完成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1%,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七、创新金融政策扶持。设立生物医药专项产业基金。重点关注孵化、落地等生物医药项目。对于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政府出资部分对应的超额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让利给基金管理人和项目方,具体按照《临海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临海市产业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增强银行信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向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应合理规划信贷期限、授信额度、融资比例、还款方式、增信措施等。

十八、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列入“1125”培育企业销售收入或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0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分档奖励;对销售收入或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培育企业,每增加100亿元,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培育企业可直接用于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团队及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规模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销售收入和产值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九、支持重大项目招引。对于特别重大或者符合市政府招商引资规定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二十、附则。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健康相关领域研发、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

本实施意见重点支持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招引、企业培育壮大、高能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药品、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及医美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实际享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总量的80%,享受期8年。其中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及第五至十一条不受当年地方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度限制。本实施意见涉及各类研发经费补助必须设立专账独立核算方可兑现。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不予扶持。企业应如实申报,确保所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报冒领等欺瞒行为,一经发现不再享受临海市内任何政策补助,已获得补助应全部退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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