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聚集发展若干措施

2023-05-16 16:00:05 健康地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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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明溪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成型发展,打造全省中间体、原料药及制剂生产基地,加快形成产业聚集并高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三明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明溪产业实际,按照精准、可操作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畴和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的种养、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税收及统计关系在明溪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人(MAH)等各类主体。

本措施支持的领域包含但不限于生物制药、化学制药(含医药中间体)、中药、医疗器械、生物制造及各类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医药)产品和服务。

二、支持加快创新研发

(一)加快关键技术攻关。以“高精尖缺”为导向,围绕药物研发关键核心问题、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关键技术及装备,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产业等方面问题加快攻关,鼓励与北京、上海等地中科院有关院所开展项目合作,对获得省科技厅STS项目立项的企业予以配套资金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照《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每年配套支出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鼓励药械产品开发。支持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产业化,鼓励针对市场需求量大、专利即将到期产品开展仿创结合二次创新研发,对取得国内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中药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仿制药注册证书及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并首次在明溪实现产业化的,除省上奖励外,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明溪实现产业化的,除省上奖励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工信局、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明溪县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省上奖励外,额外按2%的比例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

(四)加快企业药械注册申报。依托三明市政府与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建三明(明溪)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联席会议,强化与上级药监部门沟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1-2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药械申报过程中的难点堵点,推动药械早日获批生产。(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心)

三、支持中医药加快突破

(五)鼓励中医药产品保护与开发。对建设道地药材50亩以上规范化全过程可追溯种植基地,产品符合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经评审合格给予每个种植基地25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开展特色药用植物良种繁育、良法种植,鼓励企业制定道地中药材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对获得国家级中药材品牌认证、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新品种、地方标准,除积极争取省上奖励外,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科研、生产及临床使用,对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试点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工信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市场开拓

(六)支持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对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药品(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医疗器械),按单品种中标量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封顶300万。(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医保局、总医院、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七)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对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之一批准,药品或医疗器械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企业,给予该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市场开拓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八)支持企业技改升级。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加强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升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争取省上补助。同时,根据《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和扩建类生物医药项目,分别按生产线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1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九)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发挥生物医药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培养“瞪羚企业”“隐形冠军”,除入规奖励外,对医药工业企业年销售额突破3亿、5亿元、10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医药销售企业年销售额突破2亿、5亿、10亿的,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十)鼓励企业增产增效。对医药工业企业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加1亿元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0.2%给予奖励,封顶200万元;对医药销售企业年销售额比上年度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增量部分的0.4%给予奖励,封顶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十一)鼓励保护商业秘密。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对获得市级和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荣誉的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六、加快医药企业集聚

(十二)保障用地用房。根据明溪医药产业空间布局,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进入省级化工园的医药企业项目用地,加快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升审批效能。探索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国企实施的“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产业空间供给模式,为入驻企业提供厂房建设“定制”服务。企业租用国有厂房的,两年内免租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

(十三)鼓励MAH企业落地。鼓励药品(医疗器械)许可持有人企业在明溪落地。租赁国有资产的,企业在五年内(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文并实现销售的,五年内免租(前两年直接免租,后三年取得批文前先交后补),五年后如企业上年度税收不少于(含)50万元/千平方米·年的继续免除场地租金;租赁非国有资产的,按不超过6万元/千平方米·年的标准,参照国有资产租赁条件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

(十四)鼓励发展药品批发业。辖区新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食药监办药流〔2014〕218号)的要求完成标准化建设,并通过药监部门审核验收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标准化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十五)鼓励医药股权投资。鼓励第三方机构或国企在明溪设立生物医药有限合伙企业或基金并开展投资,共享生物医药发展机遇。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扩大生产,对进行股权转让的医药企业股东团队,其地方贡献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50%进行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十六)鼓励企业建设办公总部。加快规划布局,鼓励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在规划区域内采用集中或独立的方式建设总部办公楼,相关部门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项目推进效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十七)强化企业交流培训。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培训、研讨、论坛、沙龙等活动,对企业牵头举办的促进全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活动且本县参加的生物医药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根据每场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予以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工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七、加快人才集聚

(十八)鼓励人才留明。增强企业人才获得感,对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支出达100万元的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及股息红利收入合计3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个人地方贡献的50%给予留明奖励(以上人员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3%,四舍五入,不足1人按1人计算),每人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

(十九)提供产业人才生活补助。对生物医药企业新招收,同时签订3年(含)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并在明溪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6个月(含)以上,且实际服务年限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按照“博士生每人2000元/月、硕士生每人1000元/月、本科生每人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八、其他说明

(一)一事一议。对可填补我县生物医药产业链空白、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生物医药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二)相关说明。经营主体不在文件列举的范围的,由生物明溪县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是否为生物医药企业;“产业化”指相关产品的销售额突破20万元;“销售额”指企业在明溪当地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与销售额相关的奖励总和,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贡献。

(三)企业责任。享受政策资金奖励的主体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如发现企业品种转移,销售额外流现象,五年内企业从本政策获得的补助或奖励资金将由相关部门原渠道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资金来源。本政策相关奖励或补助原有渠道支出的,从原渠道支出;新设奖励或补助事项的,从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再由县财政筹措解决。

(五)时效解释。本措施考察的数据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后续可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调整、延长期限。各相关条款由责任部门(第一责任部门牵头)负责解释说明。以上措施与我县已出台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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