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0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东园埭美旅游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表示将征收埭美古厝核心区域,周边控制规划范围和东园镇主干道配套范围内的土地,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龙政综〔2018〕11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东园埭美旅游特色小镇规划区域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东园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园埭美旅游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园埭美旅游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龙海的东园埭美旅游特色小镇区域建设步伐,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2017〕51号)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总 则
一、适用范围:东园埭美特色小镇旅游区域及东园镇主干道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安置。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部门:龙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东园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期限: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三、征收范围:埭美古厝核心区域,周边控制规划范围和东园镇主干道配套范围内(详见各项目征收红线图)的集体土地和建筑物及附属物征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
四、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宅基地集中连片安置,安置地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征收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五、土地、房屋权属的认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六、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
(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龙海市人民政府各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为准。
(二)外村或村外人员寄户、挂户或婚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已到本村女方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七)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未婚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八)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七、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2017〕51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7。
八、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给予配合并负责征地、赔青。
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
九、房屋征收综合补偿标准
(一)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地上建筑物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1.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见附件1。
2.民用建筑成新标准:见附件2。
3.其他地上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二)宅基地安置补偿标准。分货币安置补偿、异地集中安置、异地自行安置三种。
l.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有效权源面积计算,直接发给被征收户,补偿标准为213元/平方米。
2.选择异地集中安置的,安置用地面积(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按3户/亩进行安置。被征收村委会负责向被征收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具体办法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
3.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
对拆迁安置户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参照安置地的建设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按照每户安置地公共设施用地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有效权源面积情况计算,每平方米213元。具体计算方案如下:
(1)每户安置地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指安置地建设3户/亩的标准,扣除安置地建筑占地面积(按照100平方米计算),即122平方米。
(2)被拆迁房屋有效权源面积:指按照本《方案》规定核实的房屋有效权源面积。
(3)货币补偿金额=122*213+被拆迁房屋有效权源面积*213(元)
(4)奖励措施:对于在规定第一时间内签订拆迁合约并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第二时间内签订拆迁合约并异地自行安置的每户奖励5000元。
(5)选择异地自行安置的,需自行再建房,必须遵照农村宅基地建设的法律法规自选宅基地进行建房,宅基地位置及建筑占地面积必须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有权按照“两违”相关规定给予拆除。
十、安置户住宅占地面积计算方法
(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1.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平方米进行安置。
2.家庭人口在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平方米进行安置。
3.家庭人口在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平方米进行安置。
(二)被拆迁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确实为独立生活的允许拆户安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一宗多户,以户安置。一户多宗,按一户一宗安置。
(三)被征收人属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五保户、五老、烈士直属等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对申请批准的本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十一、征收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征收人须交纳安置地建设费用213元/平方米,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213元/平方米予以征收补偿。
十二、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一)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二)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标准:
1.营业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沿主、次干道(指国道、省道、市<县>级干道以及镇区主次干道,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第一列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级差地租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征迁通告》公布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
(3)《征迁通告》公布前仍在实际营业的。
2.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计算:符合前款的,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际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以住宅面积计算。
3.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按附件4的标准给予补偿。
4.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
十三、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按附件5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件6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附属物、构筑物按附件3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十四、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十五、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处理
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征收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腾房的,可根据1984年和1999年地形图、地籍图和相关资料,对照本《方案》按以下情况酌情补偿和安置。
(一)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参考权源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处理安置。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参考权源建筑面积的85%处理补偿和按参考权源占地面积的80%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参考权源建筑面积的70%处理补偿和按参考权源占地面积的65%处理安置。
(二)有向乡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60%参考权源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60%参考权源处理安量。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参考权源建筑面积的90%处理补偿和按参考权源占地面积的85%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参考权源建筑面积的75%处理补偿和按参考权源占地面积的70%处理安置。
(三)未向乡(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户若能在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参考权源处理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处理安置;在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按被征收房屋参考权源建筑面积的60%处理补偿和按参考权源占地面积的40%处理安置。
(四)凡是从龙海市人民政府各项目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各类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十六、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处理。被征收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征收的房屋原则不予安置,经本村集体、村民小组同意,可以按“一户一宗”安置。
十七、被征收人建房前,必须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交付征收三日内付清。征收安置采取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埭美古厝核心区域内的被征收房屋一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被征收人须确保被征收房屋的完整移交。其他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征收实施单位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征收人所有;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其安全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征收人所有。
奖励和搬迁补助、临时过渡补偿
十八、住宅房优惠、奖励
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第一时间段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足6000元的,可按6000元计算;第二时间段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计算。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强制执行。
十九、营业性用房优惠、奖励
在征收规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的10%给予奖励;在征收规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货币补偿标准的5%给予奖励。
二十、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二十一、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人按每人每月30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季度发放一次,直至安置地交付被征收人后再一次性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未登记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常住证明。
(二)搬迁补助费5元/平方米, 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非住宅(祠堂、庙宇、学校、厂房等)按4元/平方米补助;实行两次搬迁补助;货币安置补偿的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征收区域内公共水电、网络设施等配套设施的迁移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拆除、清理现场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四)其他未尽项目的补偿根据现场情况由各方协商议定。
二十二、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的,经认定有效营业面积按25元/m2·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二十三、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按厂房、仓库等生产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企业采用评估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不予享受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及本条规定的奖励和补偿。
其他规定
二十四、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范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罚 则
二十五、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二十六、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以及其它优惠。
二十七、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八、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二十九、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三十、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需迁移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五)营业性用房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缴税凭证等有关登记手续;
(六)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征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十二、本《方案》由龙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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