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方四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2023-07-04 11:00:24 产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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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更大范围、更广层次、更多内容上不断丰富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践,实现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使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的团结力量充分涌流,使各类企业尊重劳动、造福职工的崇德向善行为蔚然成风,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和谐动力竞相迸发,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委领导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强化共同奋斗的政治引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形成共同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强大力量。

(二)坚持增进民生福祉。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职工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职工权益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三)坚持法治规范保障。增强企业和职工法治观念,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职工依法维护权益,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创建活动。

(四)坚持文化凝心聚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和谐文化理念,讲仁爱,尚和合,厚植人文关怀,弘扬劳动精神,倡导团结奋进,不断巩固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事、合作共赢、发展共享的共同思想基础。

(五)坚持创新稳健并重。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把握创建工作的时度效,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典型引路,循序渐进。增强问题意识,紧盯创建任务,不断推动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三、目标任务

在全省各类企业持续推进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力争到2027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四、创建内容

(一)企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的作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加强人文关怀,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企业文化。

(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的重点内容。健全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标准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2023年,全省培育推树4个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样板站点,增强基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治理能力,畅通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并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估情况,向全省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做法。

五、创建标准

根据本地企业的类型、分布、职工人数和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作基础等,分类培育,分步推进。

(一)企业创建标准

1.组织建设

党组织在创建活动中,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的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明显。

2.劳动用工

(1)依法规范招用职工。

(2)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合法、内容规范。

(4)进行劳动就业用工登记,建立职工名册制度。

(5)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3.劳动规章

(1)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3)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告知职工。

4.工资分配

(1)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制。

(2)合理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

(3)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4)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2)加班加点管理规范,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依法执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6.社会保险与福利

(1)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义务,依法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执行住房公积金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4)依法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享受单位福利待遇。

(5)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商业保险等。

7.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1)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增进劳动关系双方的对话交流。

(2)依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和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3)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上一级工会备案。

8.工会建设和民主管理

(1)依法建立工会。根据单位实际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及各委员会应按时换届。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人员、时间、场所和经费。

(3)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并写入公司章程。

(4)建立职工互助互济制度。

(5)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保障生育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9.劳动争议调处

(1)开展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

(2)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

(3)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

(4)建立完善劳动关系预警预测机制。

(5)及时有效调解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10.职工培训制度

努力提升职工素质,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开展劳动竞赛、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术培训、职工创新等活动,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经费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11.企业文化建设

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报效家园、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责任。提供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12.安全生产和履行社会责任

(1)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规定。

(2)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平安建设等制度。

(3)企业和职工主动参与慈善捐助和社会公益事业,无损害企业形象事件。

13.职工满意程度

职工满意程度分自我评价和组织评价。自我评价由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测评。组织评价由市、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按企业职工名册随机抽取与本企业职工代表人数相当的职工,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测评。主要是职工对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工作环境、技能培训、劳动条件、协商民主、人文关怀等指标综合评价,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综合满意程度评价。

(二)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1.园区工作机制完善。园区须经当地或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园区内有专门设立的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有专(兼)职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园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两次以上,工作台账健全;园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企联、商会)。园区内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2%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2.园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合法规范。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以上;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企业依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率均达95%以上;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工时和休假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无克扣拖欠工资行为;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园区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健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园区内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确定工资标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微型企业,园区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园区内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达90%以上。

5.园区内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到位。企业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标准,劳动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6.园区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健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三必报”制度。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维权,园区内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7.园区内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工作,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开展“双爱双评”(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及评爱企业优秀职工、评爱职工优秀经营者)活动,形成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和引导职工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8.园区后勤建设成效明显。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加强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建设,做到“食堂管理规范化、集体宿舍标准化、文娱活动普及化、医疗帮扶常态化”,提升后勤生活保障能力,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9.园区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10.根据园区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经常性形成园区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三)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1.乡镇(街道)工作机制完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配备有专(兼)职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两次以上,工作台账健全;辖区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企联、商会);辖区内25人以上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2%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2.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法规范。用人单位较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全面、管理规范、有效履行;企业依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备案率均达90%以上;用人单位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工时、休假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无克扣拖欠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健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乡镇(街道)内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确定工资标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乡镇(街道)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乡镇(街道)内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达90%以上。

5.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措施到位。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标准,劳动条件得到改善。

6.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健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三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引导职工依法维权,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7.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用人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深入推进厂务(院务、校务)等公开工作,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开展“双爱双评”(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及评爱企业优秀职工、评爱职工优秀经营者)活动,形成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和引导职工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8.乡镇(街道)内用人单位后勤建设成效明显。辖区内用人单位加强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建设,提升用人单位后勤生活保障能力,促进用人单位和谐健康发展。

9. 乡镇(街道)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10.根据乡镇(街道)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形成地域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六、健全创建评价机制

(一)开展评审评估。科学设置创建标准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由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其是否达标进行评估。健全创建示范单位评审评估制度,走实走全评选认定程序,充分征求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坚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并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综合评估,形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为主、社会评估为补充的和谐劳动关系评审评估机制和规范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审评估的客观权威性、科学合理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创建单位定点联系培育机制,加强日常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督促创建达标单位在持续巩固已有成效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健全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由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采取抽查、普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集体停工事件等信息,加大动态精准核查力度,定期对已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进行核查。对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构成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由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议同意后,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创建示范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采取抽查、普查等方式,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核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组织对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交叉互检,对各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未及时核查处置的,予以通报。

七、完善创建激励措施

(一)定期颁授铭牌。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统一安排,每三年开展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采取先创建后评选认定的方式,每二年组织开展一届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命名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开展颁授铭牌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推广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

(二)提供精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化人社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一对一用工“诊断”,提供定制化企业薪酬数据服务,开通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优化各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三)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达到创建标准且符合守法诚信等级要求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四)作为评选表彰重要参考因素。将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作为推荐和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信用企业、全国企业优秀文化成果、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全国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工会等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被评选认定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在表彰期内(自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享受十四条激励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创建活动作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努力实现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作目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奋力推动新福建建设贡献力量。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专项经费投入,定期公布创建单位。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各自职能,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加强协商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部署、组织、调度,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督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评价评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活动信息。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协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服务,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培养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以及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的良好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鼓励支持企业工会定期开展文体活动,指导企业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条件,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根据企业特点提供“诊断式”、全流程、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指导,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

(三)压实各方责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建立创建活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创建活动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环节,明确责任主体、重点任务、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落地落实落细。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特点,进一步规范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容、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探索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行业,拓宽创建范围。行业系统可根据本行业实际,深入开展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要采取系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创建活动部署、创建活动进度、创建活动举措、创建活动成效等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创建活动走稳走深走实。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对全国各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导,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各地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考评内容。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协调新闻媒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列入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加强与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协同配合,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通过人社公众号、政务网、电视台、报纸、公交、园区宣传栏等开展多渠道宣传,拓展宣传工具“广度”,通过设立宣传月、开设宣传专栏、组织业务技能竞赛、举办巡回演讲、开展主题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拍摄专题片、培育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提高宣传领域“精度”,全景式、立体化、多角度、持续性展现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和昂扬气派,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创建活动特色品牌,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美誉度。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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