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市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05 12:00:28 产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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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属监管企业,是指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国资监管机构”)代表衡阳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或“企业”)及其下属企业。

市属监管企业应依法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对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管理。

国有参股企业依法依章程由所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参照实施。

第三条 名词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

1、股权投资: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等;

2、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开发等;

3、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

4、金融投资:包括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以及证券、期货投资以及信托、委托理财等。

(二)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国资监管机构审定后对外公布的公司章程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三)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中明确的重大项目,企业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未明确规定的,是指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监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市属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国家和省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规范,合规投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市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机构的规范性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内部管理层级,规范本部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履行投资主体责任和股东监督责任。

国资监管机构以投资方向、投资回报、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手段,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过程全覆盖监督。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制定的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制定要求详见附件1),不得违背本办法,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国家政策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完善投资程序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与实施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对企业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调研、中介机构选聘、内部报告流程、投资授权、项目论证、项目决策、项目实施、风险控制、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作出制度和程序规范。

(一)计划与报告。建立完善年度投资计划与报告制度,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年度投资工作计划,向党委会、董事会做好年度投资报告工作。

(二)项目前期。总经理负责组织专业团队对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等决策支持文件,重大投资项目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决策。

(三)投资决策。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采取票决制并经2/3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其他投资项目,应经1/2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四)投资实施。总经理负责制订投资实施管理的规范性办法,建立任务目标责任制,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报告工作。

(五)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后,一般应由董事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及金融投资项目进入运营期三年内,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投资负面清单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发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见附件6),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后五日内依程序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审查后实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容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由国资监管机构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 投资活动管理

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监管职责,依照出资关系,进一步落实股东管理责任,对投资活动实施分层管理:

(一)市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单笔额度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的投资项目,由市属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后实施。

(二)市属监管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单笔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企业自主决策后,应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审查通过再行实施。

(三)市属监管企业根据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本部及下属企业投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投资管理层级和权限。

市属监管企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按照《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规定实施。

严禁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以规避可能的出资人审查。

第十条 备案审查及风险提示

需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查备案的投资项目,市属监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5日内,将投资项目备案资料(见附件2)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审查,国资监管机构重点审查投资方向、决策程序、合法性等程序性事项,应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备案意见(见附件3)。

国资监管机构在审查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时发现该投资项目存在较大风险的,应以风险提示函的方式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监管企业收到风险提示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风险提示内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

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监督制,监管企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等情况。发现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提示风险,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市属监管企业(含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报送本年度投资计划(附件5),国资监管机构实施备案审查,并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论证与风险评估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战略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

市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投资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9月底前书面报送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过程管理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其他退出机制。加强过程管控,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当对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问题重大的应书面报告国资监管机构,其中,问题重大是指:(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市外、境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事中监测管理

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项目备案等情况,每季度收集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情况,加强投资动态监测、财务风险预警等项目事中管理。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监管企业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次年4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格式参照附件5)。年度非主业投资超过年度投资总规模的5%的,应当在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说明予以采纳或进行约谈整改。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后评估

监管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建立完善后评估管理制度。通过后评估管理,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不超过三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估。项目后评估可由监管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该项目的后评估。

国资监管机构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资监管机构可选择部分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建立重大项目后评估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事后监督检查

国资监管机构对监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就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加强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事后检查和审计监督,每年可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并向企业通报结果。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风险管理体系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监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引进非国有投资者应遵守《关于鼓励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意见》(湘国资〔2017〕102号)。

第二十二条 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

国资监管机构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掌握企业投资情况。国资监管机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材料,将投资项目情况上报系统。

第二十三条 投资监管联动机制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防控投资风险,避免和减少投资损失。

第七章 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推进实施情况,投资后评价或专项审计情况应纳入对国资监管机构对监管企业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衡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特殊监督管理

监管企业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高风险业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另有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国资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废止。

来源:衡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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