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武穴市商贸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社会消费稳定增长的意见》(黄政办发〔2018〕18号)和《武穴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试行)》(武政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武穴市落户注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
第三条 对投资新建的纯商业自持项目,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在4000万元至1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5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至10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按审计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分三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在项目正式动工且主体工程实现“正负零”后兑现50%的补助资金;第二阶段在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兑现40%的补助资金;第三阶段在项目竣工营业入限纳统后兑现剩下10%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对年实缴“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新增用地类项目和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非新增用地类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且达到协议约定相关条款的,以其实缴本级地方将留成部分为基数,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限上商贸市场主体在市内净增直营社区便利店、社区超市、连锁店等,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市外每新开一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并纳入本市统计范围,给予每店5万元奖励。
第六条 为鼓励全市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由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商品展销会活动,参展企业可申报市场拓展参展补贴,经市商务局审核后,可给予展位费、差旅费补贴50%,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对全国和全省知名连锁企业首次在武穴设立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4S店的经营者,并进入限上企业的,经评审认定,根据开设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等核定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和10%的支持,全国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全省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称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省商务厅认定的“湖北老字号”称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1.新引进投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且自持比例达到政府协议约定标准的城市综合体或市场;2.新引进投资固定资产3亿元、投资强度350万元/亩及以上的宾馆酒店类项目;3.新引进投资3亿元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及以上的供应链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同时享受多个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武穴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来源: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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