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01-21 14:40:54 产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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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总部经济篇

(一)认定标准

1.本《政策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为服务业总部,是指在桐乡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2.从市外、境外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总部:

(1)当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总部标准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界定];

(2)在桐乡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3.已在桐乡市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新成立服务业总部(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总部:

(1)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总部标准降低至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界定];

(2)在桐乡市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家(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二)扶持政策

1.总部设立奖励。

(1)从市外、境外新引进的服务业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前两年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留存部分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后三年营收增速达到30%以上(含)、税收增速达到10%以上(含)的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留存部分也按100%奖励。新引进的总部,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类总部达到5亿元),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2)存量型企业新设立服务业总部,经认定后,当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留存部分予以100%奖励,其中20%用于奖励公司高管团队,具体奖金分配由企业内部竞争性分配决定。(主要指桐昆、华友、新凤鸣3家企业,目前三家企业反映在桐乡的服务业营收约100亿元,此项奖金预测300万元。)

(3)已有服务业总部,经认定后,年度营收分别达到1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以上(含)、300亿元以上(含)的,在认定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主要指振石、巨石,奖金预测300万元)

2.营收增速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年度营收新增10%以上(含)、20%以上(含)、30%以上(含)的,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的地方留存部分分别按30%、60%、100%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奖金的10%用于奖励总部高管团队,具体奖金分配由企业内部竞争性分配决定。(主要指巨石、振石、道达尔、壳牌、桐昆、华友、新凤鸣7家企业,目前7家企业反映在桐乡的服务业营收约440亿元,奖金预测1000万元)

3.税收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及集团成员企业,其因境外股东减持股份、转让股权等在桐乡实缴税款地方留存部分分别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其地方留存部分分别按40%、60%、80%予以奖励;其中奖金的5%用于奖励总部高管团队,具体奖金分配由企业内部竞争性分配决定。

4.人才扶持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当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税款桐乡地方留存同比增长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给予5名、10名、15名、20名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管享受工资、薪金所得税地方留存全额奖励,具体人员由企业内部竞争性分配确定,每家总部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金预测500万元)

5.回桐投资奖励。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利用其境外资金(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在桐乡设立总部外商投资企业的,在享受其它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基础上,按项目公司注册后一年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奖金的50%用于奖励总部高管团队,具体由企业内部竞争性分配决定。

6.单位增加值能耗核算扶持。工业企业新设立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经认定后,其当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纳入其在桐乡市境内的集团成员工业企业的增加值总量,统一核算单位增加值能耗,在能源预算化管理时重点倾斜。

7.个性化便捷化服务。对经认定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机构),其在年检、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及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二、楼宇经济篇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适用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单个楼宇(产业园)项目内可出租、出售用于商务办公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商业楼、科研楼、城市综合体、自有办公用房等(企业总部剔除自用部分),并纳入我市楼宇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管理,且基本信息填报完全的。

2.适用对象:注册经营在我市并纳统、纳税,且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条件的楼宇运营单位(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需与所属镇(街道)签订楼宇运营协议。

(二)扶持政策

1.对新投入使用的楼宇(不包括企业总部)。入驻率达到70%及以上,属地率达到90%及以上的,单个楼宇项目实现年度服务业总税收(剔除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楼宇运营单位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金测算70万元)

2.对已投入使用的楼宇(不包括企业总部)。入驻企业属地率达到80%及以上、楼宇年度总税收增幅达到10%及以上,单个楼宇项目实现年度服务业总税收(剔除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等一次性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楼宇运营单位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金测算90万元)

3.鼓励楼宇企业招强。楼宇运营主体当年自主引入市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引进经认定为企业总部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引进市外企业当年税收达1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营收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会展会务等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楼宇运营单位引入的不予奖励)。(奖金测算50万元)

4.鼓励楼宇企业育优。对入驻楼宇的市外企业,通过加强招引力度,将入驻市外企业工商及税收关系转入我市,转化企业总税收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金测算30万元)

5.鼓励特色楼宇创建。楼宇运营单位对其所属办公楼、厂房等楼宇资源盘活再利用进行招商引资,且所引进和培育企业符合我市特色产业(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发展导向,特色产业贡献占比超过70%、入驻率超过80%、属地率达到90%的特色楼宇(园区),楼宇年税收达到1000 万元,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的,给予楼宇招商中介或楼宇运营商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测算50万元)

6.鼓励星级楼宇创建。对新获评嘉兴市级楼宇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经认定后,每幢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升星补差),对新获评嘉兴市“双强”示范商务楼宇的,给予每幢10万元的资金支持。(奖金测算35万元)

7.支持楼宇品质提升。对纳入我市改造提升计划的楼宇,经发改备案后,对楼宇外立面、公共空间区域、电梯设施、楼宇信息化等进行提升改造的,工程完工后,根据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出具的竣工报告,验收通过后,按工程审计决算资金20%给予楼宇改造主体补助,限额100万元。(奖金测算200万元)

三、精准招商篇

1.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引进。经备案的社会资本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对其用于生产和服务的设备投资额,给予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100万元)

2.支持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引进。经备案的社会资本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医疗护理、康复养老、体育健身等健康产业类生活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后,对其用于生产和服务的设备投资额,给予3%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100万元)

3.鼓励引进并重点培育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商务服务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给予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100万元)

4.鼓励优质商贸服务类企业入驻。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企业,给予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100万元)

5.鼓励引进数字化时尚设计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机构、服务机构和大型会展策划、品牌营销、高端时尚设计企业,参照桐乡市相关政策执行。

6.大力引进优质会展经济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高端会展企业,引进举办各种形式的大型会展活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务会展品牌,参照桐乡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企业培育篇

(一)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规模升级

1.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小升规”。对各行业的服务业企业首次实现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批发业营收达到1亿元)的法人企业统计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金测算75万元)

首次实现纳统限额以上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户,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金测算40万元)

2.鼓励企业争先创优。评为国家级重点优秀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省服务业重点行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测算40万元)

3.引导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和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测算50万元)

4.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科技信息、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其中批发业亿元企业须超过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测算150万元)

(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

5.支持服务业企业技术化改造。对现有规(限)上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化改造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在其改造项目投入运营后,给予其技术化改造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金测算120万元)

6.鼓励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企业壮大。现有规上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80%、100%的奖励。(奖金测算100万元)

7.鼓励批发企业壮大。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下同)、10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60%、8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200万元)

8.鼓励物流企业创牌。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等级提升给予补差奖励)。(奖金测算佑通力争4A,30万元)

9.支持物流企业壮大。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8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150万元)

9.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发展。加快人力资源企业提档升级,达到相应标准,按照桐乡市专项政策执行。

(三)推进生活性服务业提档升级

11.鼓励零售企业成长。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80%、10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100万元)

12.培育发展住宿企业。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8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50万元)

13.推进餐饮企业发展。对已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8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金测算50万元)

五、其他政策支持

1.加强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信贷和担保的优先支持。

2.支持服务业企业参展。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会的服务业企业,按我市企业参展标准予以补助,在服务业资金中列支。

3.支持海河联运。鼓励内河航运企业、内河港口码头企业从事浙北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具体按《关于印发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资金补助操作办法的通知》(嘉发改〔2019〕116号)文件执行。

4.支持服务业其他领域全面发展。鼓励文化旅游业、金融业、电子商务发展,推进服务业企业股改上市、服务业企业人才引进、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申报和创建、服务业品牌建设,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等,按桐乡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附则

1.总部企业营收是指反映在总部财务报表上的营收数据;高管团队是指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CEO)、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秘、营销总监、行政总监、人事总监、监事会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对高管团队及人才发放的奖金指代扣代缴个人偶然所得税后的奖金。

楼宇入驻率指单个楼宇项目内,已入驻所有企业所持有或租用的总面积占整个楼宇项目商务总面积的比例。属地率指单个楼宇项目内,注册在楼宇内并纳统、纳税企业家数分别占整个楼宇项目企业家数的比例。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原工业企业须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

2.本政策的行业界定按统计部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标准及月度新增纳入规上(限上)要求按统计部门规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和金融业企业。

3.企业获得的各类奖补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综合贡献的50%。(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现有规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综合贡献总量)。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各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综合贡献总量,5年后各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新增的实际地方综合贡献总量;存量性企业新设立的服务业总部,5年内各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综合贡献的80%(认定年不超100%),5年后各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新增的实际地方综合贡献总量。

单个楼宇(园区)奖励不超过地方综合贡献的10%。

4.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5.已实施或明确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6.对采用营收转移、市内企业税收地址变更等手段套取政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对企业法人和实际负责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负面清单,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7.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政策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不再实施。

来源:桐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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