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9-16 14:10:29 产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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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台州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从《实施意见》规定之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意见》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新型产业发展,优化科技创新格局,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助推产城融合发展,国家部委、省厅先后出台政策鼓励落实新型产业用地。为支持我市新型产业发展,2019年10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试点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函〔2019〕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明确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

55号文件的制定出台,为我市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在实施过程中,椒江、黄岩等区政府陆续向市政府申请在试点范围外落地新型产业项目。为了更好的促进市区新型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范围和区域布局,细化管理措施,我局在55号文件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调整了适用范围、规划布局、用地管理及履约管理等方面内容。经多方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5部分:

(一)明确总体要求,本意见调整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各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此基础上应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政策。市区新型产业目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进一步强化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引领,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布局方案,明确用地布局和规模,引导新型产业用地合理分布。用地规划布局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原则上应集中成片布局在交通便捷、具备产业基础的区域,如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

为保障职工生活需求,吸引人才来台,新型产业用地周边应当合理布局居住、商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各区可根据周边新型产业企业用地布局情况集中建设职工宿舍,总用地面积不超过新型产业用地面积的15%,建成后租赁或以优惠价销售给周边新型产业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管理按照市政府现行职工宿舍相关政策执行(台政办发【2017】74号、台政办函【2018】43号)。

第三部分规范新型产业项目用地管理,一是科学确定新型产业用地指标,为保障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不超过50%,绿地率不低于10%,停车配建应按不低于商务用地配建标准的60%予以配置,具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明确。新型产业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5%。单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

配套用房根据建筑用途执行相应建筑规范,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其中确需配建职工宿舍的应当独立成栋建设,并要符合现行职工宿舍建设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多种供地方式,新型产业用地实行“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可采取“限地价、竞税收”方式确定竞得人。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签订期限为6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年限的设定与工业用地政策一致,原则上不超过25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3个月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再延期25年;

三是建立新型产业用地差别化地价管理,为招引优质新型产业企业,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按工业用地评估价的1.1倍修正后评估确定;

四是规范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新型产业用地可整体转让,或将新型产业用地中的产业用房进行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为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明确其中的25%在通过土地复核验收后可分割转让,剩余25%待通过达产竣工验收后分割转让,但均不得二次分割转让。为确保产业用地用于新型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分割转让的门槛,分割转让应以幢、层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

第四部分建立新型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制度,严格产业准入条件,优先支持符合科创走廊特色园区发展和创新功能单元建设的产业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明确新型产业准入条件,建立新型产业项目准入审核机制。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

第五部分严格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管理,包括验收管理、转让管理及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验收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新型产业项目验收具体办法,开展评估验收工作。为增加政策的支持力度,明确新增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等指标高于约定标准20%以上,各区政府、管委会可适当给予奖励。对于未依约使用新型产业用地的,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措施。明确验收未通过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拒不整改、拒不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整改期限届满仍未通过验收的,出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实行“先租赁后出让”的,应当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应当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原出让价格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建安成本进行折旧处置。

二是严格转让管理。为避免出现“炒地皮”的现象,新型产业用地转让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原则上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用地单位申请新型产业用地转让的,各区政府、管委会有权优先回购。如放弃优先回购权,应对受让企业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转让,并与受让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新型产业项目指导和监督。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持续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在达产验收通过后每5年对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应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缴纳违约金。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违法违规和违反约定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来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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