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项目引进落地,按照《通辽市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分工方案》(通党字〔2020)5号)“修订完善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通辽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通党字〔2018)28号),并借鉴周边地区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牵头起草了《政策》。
二、适用范围
在通辽市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本土项目及域外引进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可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但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三、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政策》共16条,主要涵盖适用范围、扶持政策、落实兑现等内容。
(一)第1条明确享受政策范围。在通辽市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本土项目及域外引进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可享受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但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第2条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市本级和旗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市旗两级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项目奖励均从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中解决,并且均于次年兑现。
(三)第3条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进行奖励,物流项目奖励比例可高于3%,但符合本条款限定条件的所有项目奖励额度均不高于项目用地实际取得的成本。
(四)第4条明确项目运营奖励。从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运营开始,第1-3年每年按项目对市旗两级新增加财政收入的50%资金进行奖励;第4-6年按30%资金(特别是对于“五大产业集群”、新基建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继续按50%资金)进行奖励。对新增加财政收入特别突出的项目,可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享受本条款政策。
(五)第5条、第6条明确商贸物流奖励。一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大型商贸综合体、3亿元及以上的大宗物流中心等项目,在符合项目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在项目区域或适当地块优先供应住宅用地。另一方面,对于新建物流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支持项目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第7条明确技改项目奖励。完成投资且投产1年以上的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创新应用或提高装备水平的技改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1%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固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追加给予1.5%的奖励。
(七)第8条明确总部经济奖励。对在通辽市设立总部的,每年按总部经济通辽市域外企业对旗县市区新增加财政收入的80%资金进行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八)第9条明确金融服务引导方向。鼓励旗县市区充实设立产业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用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企业兼并重组和支持创业创新。
(九)第10条明确跨旗县项目相关指标分配方式。鼓励旗县市区引进园区产业定位以外的项目,参照发展飞地经济模式,可跨旗县推进项目进园区,对项目实现的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由接受地和推荐地按双方商定比例分成。
(十)第11条明确生产要素保障。对通辽市产业相关的重点企业项目,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及生产要素。
(十一)第12条明确重大项目奖励方式。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地方贡献大、带动能力强、拉动效应明显的重大项目可釆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奖励。
(十二)第13条明确项目服务机制。项目审批推行“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一制三化"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施市旗两级领导包联,依托“项目秘书”“解决民营企业问题直通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等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三)第14条明确奖励方式、年度奖励上限及政策落实主体。政策奖励资金按年度兑现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不高于项目当年对市旗两级新增加的财政收入。政策奖励条款分别确定了实施主体,规定事项需市级实施的,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需旗县市区(开发区)级实施的,由其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十四)第15条明确政策享受原则。项目享受本政策之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相关扶持政策。旗县市区可在本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第16条明确政策解释部门及有效期。本政策由通辽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通辽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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